2015年04月09日 星期四
对“任性”的行政性垄断不应止于纠正

    文·陈 灏

    ■宏观视野

    国家发改委最近发出责令整改函,要求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纠正在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准入制度、定价机制和平台服务商准入等方面的不当行为。这是继去年9月河北省对本省运输企业给予过路费半价优惠之后,又一起因涉嫌行政性垄断而被责令整改的地方政府不当行为。

    对“任性”的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纠正,值得点赞。市场经济中,既要对垄断企业坚决查处,也要防止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外地企业或产品制定歧视性政策,或者在某些领域设置“指定服务”“指定商品”,人为造成行政性垄断,帮助少数企业或者个人坐收丰厚回报。这些政府部门上下挥舞的“越位之手”打破了公平、自由的市场经济规则,阻碍了市场调节作用正常发挥。

    以行政手段制造垄断的行为也与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驰。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加强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查处符合民意,也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但也应当意识到,仅以行政手段纠正“任性”的行政性垄断只是治标,难以治本。在一些地方,行政性垄断决不是个案,反垄断部门难以一一顾及。另一方面,有些政府部门手握大量资源和权力,天然就具备制造行政性垄断的强势。尤其是一些政府部门与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联。因此,根治行政性垄断不能仅仅“罚酒三杯”,还需要以法律手段倒逼政府部门依法行政。

    当前,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领域,许多地方性“红头文件”于法无据。对此,有关部门应当下决心清理,并确保今后各项部门政策的出台有法可依、于民有利。对于行政性垄断有可能引发的诉讼,应依照反垄断法公正判决,发挥法律威慑力,用法律保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秩序。

    此外,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调查也不应止于纠正。行政性垄断往往与利益输送挂钩,许多“指定产品”“指定企业”的背后往往暗藏相关企业的利益输送。因此,在纠正行政性垄断行为时,相关部门也应彻底查清垄断行为背后是否存在腐败行为,以法治利剑严惩“任性”的行政性垄断。(据新华社) 

京ICP备0600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