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中国之声》一则报道指出,安徽省蚌埠市农民反映,去年1万多亩种植了“两优0293”的稻田出现大面积减产,部分绝收。万亩超级稻为什么会减产绝收?科技日报记者专访了隆平高科相关负责人以及业内专家。
当“高感稻瘟病”品种遭遇“适宜气候”
超级稻“两优0293”,由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选育,种子由“隆平高科”生产,该品种曾是第二期超级稻百亩片800公斤的攻关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706号)文显示:该品种熟期适中,产量高,中感白叶枯病,高感稻瘟病,米质一般。适宜在福建、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武陵山区除外)以及河南南部稻区的稻瘟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稻瘟病”,水稻重要病害之一,只要气候条件“适宜”,可发生在稻区内的任何年头、任何季节,严重时减产40%—50%,甚至颗粒无收。
隆平高科水稻部负责安徽省“两优0293”品种销售的郭武强告诉记者,因为“高感稻瘟病”特性,“两优0293”均选在稻瘟病少发甚至不发的地区推广。此次事故发生地安徽省蚌埠市,近十几年来从未发生过“稻瘟病”。
事实上,在2004年前后,超级稻“两优0293”就已在当地试验示范。郭武强说:“直至事发前一年,该品种在当地一直属于较为受欢迎的品种。因为其‘高度抗倒伏性’,正是当地最需要的”。
据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2014年12月30日出具的《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关于常秀亮举报湖南隆平种业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调查汇报》(以下简称《调查汇报》)显示,2014年8月以来,该省天气持续阴雨、寡照,气温低于常年同期。
“这正属于典型的‘稻瘟病’气候。”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表示,最能“激发”稻瘟的气候条件,是气温在25—28摄氏度之间,湿度保持在90%以上。对于有着“高感稻瘟病”缺陷的“两优0293”水稻品种,稻瘟病发生特别严重,造成大面积减产、部分田块绝收,也并不意外。也正因连连下雨,在稻瘟病爆发后,打农药也无力回天,无法挽救这批水稻。
预防关口“失守”亟待关注
早在去年五六月份,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金山湖村村民甘朝康就发现,“两优0293”出苗不齐、不壮。到了9月,“两优0293”水稻一出穗就死。他发现,得了稻瘟病,打农药无济于事。
那么,“高感稻瘟病”是不是真的防不胜防?在《2014年通过农业部确认的超级稻示范推广品种》公布中,我国迄今有农业部冠名的超级稻示范推广品种111个。其中,“高感稻瘟病”品种,不止“两优0293”一种。这样的品种,是否就要“唯恐避之不及”?
郭武强告诉记者,在稻瘟病高发区或是曾发生过稻瘟病的区域,农民因为对稻瘟病有了深入了解,一般情况下,会进行最少一次的预防稻瘟病措施。经过预防,基本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不过,郭武强也坦陈,正因当地近十多年未发生过“稻瘟病”,老百姓对于这种病几乎没有太多概念,尽管当地政府部门、销售种业方通过短信、电话等进行了提醒,但未有引起老百姓足够的重视,耽误了最佳的防治时间。
记者采访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他们亦认为,对已公开公示的高感病品种,应予以高度重视并积极预防,这样才能降低乃至消除可能的损失。
品种审定:如何更科学,且保护农民切身利益?
据调查,超级稻“两优0293”出问题,并非首次。2007年前后,在湖北就曾因不耐高温,致当地种植数万亩农田结实率仅仅为30%多。2008年,又在安徽芜湖,也曾出现白叶枯病。记者也从有关方面了解到,2006年,品种“两优0293”通过国审的审定标准,仅仅只是适合于当时的科技发展的水平。现在国审的标准,和原来相比,已提高了很多。换言之,这个第二期超级稻攻关的老品种,按照新的国审标准,就难以通过了。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表示,截至目前,我国超级稻百亩片攻关现已成功完成第四期1000公斤攻关,超级稻品种更新也已进入“第四代”。随着品种的不断更新改良,超级稻品种无论其抗性、产量,还是稻米品质,都更为优异。但回归此次事件,当事方老百姓受到重大损失,却找不着赔偿的主儿,不得不思考,现行品种审定,如何更科学,且更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该专家表示,我国现行品种审定机制的确存在一些弊端。从产品责任法律主体的角度看,本应建立对农民种植后果负责的农作物品种审定机制,按中国农科院作物研究所研究员佟屏亚的话说,应建立“谁审定、谁推广、谁负责”的制度。但按我国现行的品种审定制度(包括农业部近期推出的“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审定主体与种子推广主体是相分离的,最终导致产品责任法律主体缺失(没人对农民种植后果负责)。
另一方面,现有品种审定的区域试验中,抗性鉴定不够科学、完善。拿同期参加湖南省区域试验“稻瘟病”抗性鉴定的“两优0293”和“Y两优1号”举例:“两个品种均被定义为‘稻瘟病抗性级数9级’。但事实上,这两个9级的品种之间有着天壤之别,‘Y两优1号’在大面积推广过程中明显表现出对稻瘟病具有较好的田间抗性,并不常‘高感’;而‘两优0293’则非常易感,这就严重降低了区域试验结果对大田实际生产应用的指导意义。”此外,国审中栽培水平普遍较水稻主产区农民栽培水平低,这对产量潜力较高的优势品种而言,也显然不公平。
针对“国审”的种种弊端,业内专家表示,改变或取消国审制度,可以更大程度保护农民的利益、加速新品种的推广、提高育种市场安全意识,并从根本上杜绝区试审定腐败事件的发生。
事实上,缺点多于优点的品种通过了国审,并不是个案。这不仅为减产绝收埋下了隐忧,也让受到损失的农民难以得到赔偿。目前,一旦“国审”品种发生减产绝收等事故,销售公司是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郭武强解释,现有《种子法》规定,纯度、净度、水分、发芽率四个种子质量指标,以及部分区域所需“检疫性病害”指标,这5个指标范围内的问题,可以视为种子质量问题,公司应全权赔偿。而稻瘟病,包括老百姓使用不当等,不属种子质量问题。此次事故,就属于“非种子质量问题”之列。
“出于人道主义,公司会和当地代理商、农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帮助当地老百姓申请当地农业保险,并做好受灾登记,酌情给予适当的补偿。”郭武强告诉记者,截至目前,实际申请鉴定的为80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