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2月11日 星期三
构建新机制加速科研成果转化
宋河发

    ■技术市场专论

    创新驱动发展的本质是通过创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核心是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高水平大规模创造与有效转化运用。然而,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一直处于较低水平,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出来。日前,国务院同意并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在允许高校、科研机构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许多重大突破。但现行科技法律仍缺乏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足,相关法律和相关政策仍没有解决影响和制约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运用的突出问题。

    科技成果转化面临五大问题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是影响制约转化运用的核心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严重降低创新收益的预期,从而降低创新投入和先进技术的引进。《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赔偿实行“填平原则”,《转化法》草案也规定对虚假欺骗转化行为实行“填平”原则,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较弱。知识产权实际侵权赔偿标准过低严重影响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的积极性。据统计,我国专利侵权实际赔偿额平均只有8万多元,商标只有7万元,著作权只有1.5万元,远低于一些发达国家的标准。

    第二,供需矛盾影响制约转化运用。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供给不适应市场需求,很多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是国家战略、规划、工程、计划甚至是领导人指示的产物。

    第三,缺乏有效转化运用模式。机构团队和能力是促进转化运用的重要条件,我国高校科研机构没有建立一家像发达国家那样,具有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技术转移和投资功能的技术转移办公室。知识产权权利分散是制约转化运用的突出问题,国外一些基于技术标准的专利池或专利组合运营企业,为企业提供一揽子许可协议,极大提高了转化运用的效率,而我国没有一家专利池或专利组合的许可企业。

    第四,缺乏合理利益分配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必须对职务发明人和所在单位同时进行有效的激励。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坚持合同优先原则,没有兼顾各方利益,影响了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第五,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完善。我国转化运用的有关法律可操作性存在不足,原则性和上位性规定较多,缺乏实施细则,而且大量使用政策性语言,缺乏限制和规范性规定。科技法、知识产权法之间存在交叉重复和冲突问题,概念各不相同、知识产权处置权不一致,职务成果奖酬比例也不一致。

    必须进行转化运用体制机制的综合改革

    从体系化高度完善科技法律制度。要对相关法律实行系统修改,法律规定之间应不交叉、不重复、不冲突。法律要坚持市场决定原则,规定面向市场需求的转化运用模式并引导发展。规定政府、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国有企业转化运用的责任、义务。提高法律规范性,增加程序性规定和处罚性规定,尤其要加大对虚假转移转化行为的惩处力度。

    构建完善促进转化运用的政策体系。系统设计促进转化运用投入政策,主要以贴息和后采购等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支持方式。要有意识采购一批国内外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并推广应用。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创意服务业实行低增值税税率,并提高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收入应税起点额度。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要加大对风投、保险和担保机构参与转化运用的支持。降低创新引导基金的政策门槛,发展专利混合质押贷款模式。

    推进转化运用组织机构、人才团队与能力建设。理工类大学和科研机构都应建立内部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将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管理和投资功能三合一。支持以技术标准为依托,以专利池或专利组合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科技中介发展第三方支付和担保功能。

    推动建立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法律要坚持遵循兼顾合同和各方利益平衡原则,对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个人、部门和单位共享利益制度,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按份共有制度。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科技评价制度。允许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有一定范围的浮动而不视为国有资产损失。主管部门要在备案中核查是否遵循了国内产业或中小企业优先原则。改革科技计划、能力评价、机构认定、人才选拔使用等知识产权评价政策,增加知识产权质量与转化运用指标。

    (作者系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知识产权与科技法研究室主任)

京ICP备0600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