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并印发北京、上海和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意见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应在从事知识产权及相关审判工作的优秀审判人员中选任,也可在具备同等资格和条件的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法学研究和法学教学的专业人员中选任。
根据最高法制定的《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应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规定公开选任,其中院长、副院长、庭长的选任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组织。意见规定,审判人员担任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的,应符合法官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具有四级高级法官任职资格;6年以上相关审判工作经验;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较强的主持庭审及撰写裁判文书能力。
其他法律专业人员担任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可由各地参照该意见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