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9月05日 星期五
P2P担保,看上去很美
不一样的P2P观察(三)
文·本报实习生 孙慧姝

    被P2P高收益吸引,又不放心?各家P2P平台纷纷提出了“本金担保”和“保本付息”的口号。其根本目的就是吸引投资人,促进P2P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扩张。

    投资人在利用网贷平台进行投资时,这些“担保”形式是否有助于其下定决心投入呢?事实上,美国的P2P公司大多并没有单独的担保业务,因为他们相信,P2P投资人应该具有独立判断能力和理性思维,网站只是平台而已。当然,这也和美国成熟的信用体系和风控体系有关。目前,业内的“去担保化”行动愈演愈烈。从年中开始,关于P2P网贷去担保的问题逐渐由纸面上的讨论转变为现实中的推进,一些平台已经着手缩减其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范围。

    不具备担保性质,只是一种增信手段

    目前我国P2P平台采取的担保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平台自保,即网贷公司以自有资金为担保资金来源,这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承诺;第二种担保方式是第三方担保,即由担保公司为借款项目提供担保,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保障。如果借款人出现了问题,担保公司首先进行偿付,然后再进行资产追缴。由于投资者认可第三方的保证,所以选择与具有金融牌照的担保公司合作是最普遍的形式。

    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和君咨询集团合伙人郝继涛认为:对于平台自保来说,由网贷公司提供的保障承诺,是一种还本付息的承诺,是发生于投资人与网贷公司二者之间的承诺。也就是说,贷款项目失败与否,与投资人没关系,网贷公司保障的是投资人将资金交付给网贷公司后,网贷公司负责兜底并还本付息。这不同于法律意义的担保行为。担保行为是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完整的法律关系。网贷公司并未与贷款人(即债务人)形成合同约定,贷款人一般也不会与网贷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由于网贷公司不具备担保资质,即使提供也是违法的)。

    “在借贷的经济利益链条中,网贷公司并未与贷款人形成担保关系。因此,网贷公司只是单向介入了出借人的利益承诺,不具备担保性质,我们只能视其为吸引投资的一种增信手段和保障行为。”郝继涛告诉记者,“我们知道,风险与收益成正比,有保障的投资往往收益较低。P2P一般标榜高收益,而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为了吸引投资者,网贷公司宣称有担保的保障,实际上是在误导投资者。”事实证明,其“增信手段”也无法提供这类保障。

    而对于第三方担保来说,最好的做法是平台寻找大型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其担保方。但是实际情况是,草根的P2P平台往往得不到国字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青睐,转而投向一些民营担保公司、小额担保公司,甚至是一些一般担保机构。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才可以为借贷关系提供担保,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只能为工程履约等行为提供担保。”郝继涛告诉记者。可以说,多数P2P平台的第三方担保行为是不受法律认可的,因此,“只能称得上一定程度上缓解风险,但并未解决根本问题。”

    平台自担保:拆东墙补西墙?

    “自担保的资金来源,一方面是股东注入的资本金,或者P2P平台划拨部分收入到风险储备池用于投资者保障计划,也有的平台规定借款人付出一定比例的‘风险储备金’;另一方面主要是通过资金和期限的交错配比,一边发放贷款获取债权,一边将金额和期限错配对债权进行拆分转让。网贷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更多债权偿还老的借款人。”郝继涛告诉记者。

    这里就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方面,很多平台都会把其自有资金的情况发布到网络平台上,以提高平台在投资者心中的“安全度”。但是,这些资金是不受约束的。

    “平台自保,如果出现借款逾期,就会首先使用自有资金先行垫付。为了使投资人放心,平台会开设一个本息垫付的银行账户,让投资人可以查询。实际上,这种做法只是一种向投资人承诺的假象,对平台没有任何约束。平台随时可以把自有资金抽走,也可以通过造假将投资人存入平台的资金谎称为自有资金。”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副院长何平平向记者表示,“除非将存单交由银行质押由银行进行托管。”

    另一方面是平台自融资金的风险。所谓自融,就是平台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再把这些钱用作投资。“自融有两种方式,一是在网上募集,一种是线下募集,但是现在很多平台存在发假标的的现象。很多情况下,根本没有借款人筹集资金,但平台通过发假标的方式,募集了投资人的钱,把这些资金用作线下交易,投资平台认为利息较高、风险较低的项目,从而获得收益。”何平平告诉记者,“P2P自担保的这种承诺,是在积聚风险。将资金挪作他用,一旦自融资金到期不能还本付息,便只能‘借新还旧’,出现的恶性的循环无异于‘拆东墙补西墙’,而一旦资金链断裂,平台无法偿付本息,最后的办法还是跑路。”

    对此,京北投资总裁、《互联网金融》作者罗明雄表示:“理论上,应该单独建立一个账户,把自担保的担保金放到监管机构中进行监管,但是现在监管机构又不允许平台自保。这就造成有些平台在不承诺担保的情况下,会预留一部分资金,用来做风险储备。譬如说收取5%的费用中,有2%作为服务费,而3%用作风险准备金。只是对外报备时,为规避监管,不能宣称留作风险准备。”

    两难的境地,使平台自保的模式如履薄冰,面对“监管的真空”和“风险的积聚效应”,一旦资金链断裂,平台跑路也在所难免。

    第三方担保:没有可靠保障可用于承诺?

    为P2P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与P2P平台自身关联的担保公司,如陆金所与其原来合作的担保公司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属平安集团旗下。另一种是纯粹与第三方担保公司的合作。

    “近年来,由担保公司设立的P2P网站不在少数,最近又出现了P2P购买担保公司牌照的现象。”郝继涛告诉记者。

    与平台自身关联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显然是不符合要求的,这种担保形式,主要存在关联交易风险。即便二者是独立的法人,但如果股东方有关联的话,风险也可能会相互传导。

    郝继涛告诉记者,“当前,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网贷公司的情况已经是命令禁止的,银监会7月31日签发文件,要求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设理财公司或P2P公司的情况进行风险排查。”

    不仅如此,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也很高。“目前,一些担保公司声称其注册资金有多少亿元,实际上到位资金并不多。”何平平表示,“担保公司担保的杠杆红线是10倍,也就是说担保责任余额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而面对众多的交易量,担保公司很容易突破杠杆红线,杠杆风险最终导致资金链的断裂。”

    另一方面,担保公司对投资人进行担保的过程中,会要求借款人进行诸如房产质押、门面租赁权质押等。“一旦借款人违约,担保公司处理借款人的资产需要一定时间,而投资人到期是需要还本付息的,如果担保公司自有资金不足垫付的话,最终还会以平台跑路告终。”何平平告诉记者。

    面对当前担保承诺难以兑现的现象,郝继涛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说:“不同的担保公司与不同的P2P平台签订的协议不一样,大部分是一般性的有限担保,很少会有无限担保。但这些有限担保会被网贷公司放大为百分比保障。此外担保公司的性质、资质、信用等级有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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