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3月09日 星期日
于润沧: 制定《矿业法》刻不容缓

    于润沧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恩菲高级顾问专家。我国著名采矿专家,中国有色金属矿山工程设计新领域的主要开拓者之一。

    专家建言

    记者:今年两会上,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关系仍然是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也进行过“金山银山与绿水青山”的论述。传统的采矿行业发展,生态环境代价很高,对于金属矿山来说,如何能够降低对环境的伤害,走一条科学发展的道路?

    于润沧:我们所说的“生态矿业工程”目的就是在于解决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的问题。“生态工程”这一科学概念提出已有40多年的历史,“生态矿业工程”是它的一个分支,我国的金属矿山必须立足于构建生态矿业工程。

    生态矿业工程要求企业在矿业项目规划、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生产、闭坑的全过程中,将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生态修复融入项目,保证各阶段的资金投入,落实各阶段的社会责任,因此必须要有明确细致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监管。

    我国的《矿产资源法》涵盖内容比较单纯,不适应当前矿业发展,以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所以我们亟须一部新的《矿业法》对行业运行进行规范和指导。

    记者:在您看来,《矿业法》对于建立生态矿业工程能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于润沧:构建生态矿业工程的途径是,对每一个新建的金属矿业项目,首先要研究实现无废开采的可能性,立足于强化资源综合利用(包括非金属矿物)、发展循环经济及废物资源化,做到不建尾矿库、不设废石场、无外排不达标废水,实现无废开采。

    但目前看来,真正实现矿山的无废开采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而且也不是任何一个矿山都有条件实现无废开采的,所以我们必须要考虑的是怎样对已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及时的恢复。在国外矿山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叫做“闭坑规划”,要求在矿山建设之前就做好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的规划,明确责任资金和进度,这些都是以法律为依据的。

    在我国《矿业法》缺位,《矿产资源法》没有生态保护的相应内容,恩菲承担的项目虽然在建设之初也试图制定闭坑规划,但执行中受到很多阻力,有些业主对其置之不理,原因就是没有法律的约束。

    记者:除了生态保护,《矿业法》还应涵盖哪些内容?

    于润沧:我国是矿业大国但还不是矿业强国。从有色行业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铜铝铅锌镍这些资源完全靠国内是不可能的,必须要从海外获取资源。所以要从实施全球矿产资源战略、建立境外资源供应保障体系方面来做一个全局的研究,形成指导方针。所以《矿业法》还应体现全球矿产资源战略的顶层设计的意图;同时要根据我们的国情、社会特点,研究矿业企业怎么样安全高效经济的运行;税费如何有针对性地征收;此外,在矿业领域怎么搞综合所有制,外资能不能进来,应该怎么进法,这些问题都是悬而未决的,需要《矿业法》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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