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消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只能转发已核实真实身份信息并符合内容管理规定的个人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不得转发非实名用户上传的此类节目。
《补充通知》强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履行好开办主体的职责,严把播出关,制作播出适合网络传播、体现时代精神、弘扬真善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只能转发已核实真实身份信息并符合内容管理规定的个人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不得转发非实名用户上传的此类节目。
《补充通知》将有助于加强网络剧、微电影选题管理,可确保所选题材积极健康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