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9日 星期五
把握好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的四个重要关系

    柯立平

    深入学习贯彻三中全会精神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也做出了明确部署,为今后一个时期科技改革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认真学习领会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精神,需要把握好四个重要关系。

    市场导向与政府支持的关系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个重大理论观点。这不仅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科技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

    政府和市场都是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的重要力量,都是配置科技资源的重要途径,但政府和市场发挥作用的侧重点不尽相同。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等上游环节,政府要发挥主导、引导作用;在推广应用、产业化等下游环节,市场的地位和作用凸显。对事关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社会公益的重大研究领域,政府要给予重点支持;对产业属性较强、市场前景明确的开发性研究领域,就要以市场为主。

    《决定》明确提出,“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打破行政主导和部门分割,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由此可见,在配置具有经济活动属性的“创新资源”方面,市场的作用将是“决定性”的。一项技术成果能否转化为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要由市场来做出“选择”。对于提升产业竞争力来讲,核心技术的作用固然重要,但是如果技术不能由企业转化为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和服务,再高精尖的技术也是白搭。

    强调市场的重要地位,并不意味着政府就无所作为,除了支持基础前沿研究、为全社会提供科学研究的“公共物品”之外,当下更具现实意义的问题是,政府如何能使市场更好地发挥“技术创新导向作用”。转变政府职能,意味着管住“闲不住”的手,打破行业垄断,放宽市场准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要灵活运用各类创新政策工具,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这些方面如果能够破题,将为新形势下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开辟新的发展空间。

    企业主体与协同创新的关系

    企业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单元,直接参与市场竞争,能够敏锐把握市场对创新的需求,是“市场丛林”中的“主角”,是无可置疑的“技术创新主体”。

    然而,企业创新能力薄弱,已经成为提升我国产业竞争力的“木桶短板”,尽管有庞大的产业体系,有低成本的竞争优势,但是创新能力强的企业还是太少,被形容为“有星星、少月亮、没太阳”,既缺乏能够依靠创新抢占竞争制高点的大企业,也缺乏有利于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土壤和环境。

    《决定》提出,“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大型企业创新骨干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推进应用型技术研发机构市场化、企业化改革”。

    强调产学研协同创新,这是基于当前大量创新资源、创新人才集聚在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现实情况。这种协同创新机制的构建,还是要坚持“产”为主导,只有企业为主导,才能准确把握创新方向,有效整合产学研力量。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凡是产业目标明确的,要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实施。 

    这种协同创新的机制也对大学、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活动提出新要求,不但要“仰望星空”,还要“接地气”,着力解决好中国企业转型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实际技术难题。

    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形成新的产业竞争力,已经成为转方式、调结构、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关键环节,而协同创新的机制设计将会加快企业成为创新主体的进程。

    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的关系

    随着科技投入的不断增加,社会各界对科研产出的关注度越来越大,除了论文、专利之外,科技成果如何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的一个重要衡量指标。

    除了基础研究之外,现阶段很多的应用研究与现实需求缺乏“耦合”。一些技术成果只重视“尖端”“前沿”,忽略了其现实转化的可能性,以至于找不到适合的国内企业进行转化和吸收,有的不得不卖给跨国公司。因此,要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在研究开发阶段的目标就要找准,关键是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转型升级的实际需求,不能一味地以“是否国际领先水平”来论英雄。

    除了技术本身之外,科技成果的转化还需要很多政策环境支持。商业模式创新的重要性不亚于技术创新,风险投资与研究开发投入的作用同等重要。《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当前技术转移转化过程中的障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产权的清晰界定和保护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对专利、商标这些无形资产也不例外;二是涉及国有资产的技术转让收益问题,尽管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已经有所突破,但距离科技人员的期盼还有距离。说到底,还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唯有如此,才能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

    整合资源与开放共享的关系

    科技资源的分散封闭重复始终是制约我国科技创新的一个痼疾。科研经费的分散投入、研究项目的重复支持、科研设施的相互封闭,对提高科研产出效率产生了“负面影响”。创新链条的条块分割,导致相关领域各自为战、缺乏统筹,虽有可能产生重大突破和创新,但却如同一个个“孤岛”,影响了创新效能的整体提升。

    《决定》提出,“整合科技规划和资源,完善政府对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科学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的支持机制。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依照规定应该开放的一律对社会开放。建立创新调查制度和创新报告制度,构建公开透明的国家科研资源管理和项目评价机制”。

    整合资源意味着产业链和创新链的协同,针对产业发展上、中、下游不同环节存在的技术瓶颈,相应地部署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既要打通产业链各环节,也要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资源整合要达到的效果,并不意味着某个部门、某个单位具有多大比例的资源配置能力,而是要构建一种开放式的平台来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力。例如,对于产业共性技术开发,完全可以采取技术创新联盟、技术服务平台等开放式架构,而不是仅仅依靠某个科研机构。

    科技报告制度在国外已经比较成熟,而国内民口科研领域才刚刚开始建立,科研报告体现的不仅仅是公开透明,更是花了纳税人钱的科研人员的一种社会责任和义务。创新调查在欧洲等也开展了多年,其意义在于通过创新调查,可以对全社会创新资源的分布、各行各业的创新需求以及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的创新能力,有一个全面深入的掌握和了解,对于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部署,既体现了与以往改革思路的继承发展,对实践中先行先试的经验予以肯定,又结合经济领域改革的大方向,突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改革的重点领域和环节,体现了战略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有机结合,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了重要的制度设计。把三中全会的各项要求和任务贯彻落实好,是科技工作面临的一项新的重大战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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