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推行“浴室禁令”需充分科学依据

    文·李婕

    ■热点观察

    正在征求意见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引发了一场不小的舆论风波。据报道,《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等警示标志。在多位专家表达不同意见后,“相关官员表示,拟邀请专家论证,如艾滋病人进入公共浴室不造成传染,将删除规定”。(10月15日《新京报》)

    这位“相关官员”确实“表示”到了问题的关键点,只是在逻辑上略有商榷之处。考虑到这项拟出台规定的“民意基础”——新浪微博15日开展“万人网络调查”结果显示有72.2%的人支持该规定,如果我斗胆发个言的话,恐怕不仅仅是“若专家论证不造成传染,则删除规定”,而应该是,如果不能证明艾滋病人进入公共浴室会造成传染,那就不应出台这项规定。换句话说,“举证责任”本应在《办法》的出台者一方。

    我并非不能领悟制定此项规定的良好初衷,也非不能理解七成参与调查网友的理由,更非天真到迷信有真正的绝对平等权利存在。事实上,从公众卫生乃至群体生命安全出发,对一些疾病患者采取限制活动区域的措施,如“非典”时期的对患者的隔离,如古代对麻风病人的“放逐”,这些做法从古至今未尝断绝,东方西方概相类似。

    回到这件事情来说,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在医学上已经十分明确:血液传播、母婴传播、性传播。对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而故意传播他人的,理应在法律严惩之列。但是否有必要在公共浴室禁止艾滋病人进入,同样需要拿出“洗浴传播病毒”的科学依据来。

    如果医学和流行病学研究显示,没有证据表明艾滋病人进入公共浴室有确定传播路径,如中国疾控中心国家性病艾滋病中心主任吴尊友称“艾滋病不通过皮肤接触传播,在公共浴室中可能相互接触到的尿液、汗液中不含有艾滋病毒”,那恐怕很难出于一禁了之;如果研究表明存在有确定的传播路径,如北京大学基础医学院免疫学系教授王月丹提到的洗浴行业搓澡、修脚等“可能还会有一些创伤的”服务项目,那就需要在信息表达上有更加明确提示,在行业监管上对这些经营项目采取更加系统的管控措施,如从业人员培训、医疗救助配套等。

    这个《办法》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3年11月11日。这段时间内,相信各方专家特别是医学专家会有更加充分的意见表达。届时争论结果如何,我不是医学专业人士,不敢妄加揣测。但有个小小建议,假如这项禁令得以通过,是否应该给予艾滋病患者适当形式补偿。当一个群体必须为公益而牺牲自己一定的社会行为空间时,或许理由是充分的,但不应该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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