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北京9月9日电 (记者谢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公布,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入罪标准等。该司法解释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比如,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利用社会敏感热点问题,炮制谣言,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负面信息相要挟,索取被害人财物,甚至出现了所谓“网络公关公司”、“网络推手”,有偿提供“删帖”、“发帖”服务,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人民群众深受其害,社会各界反映强烈,要求依法严惩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
《解释》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解释》称,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也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的规定。但是,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
“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在依法、准确打击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网民的表达权,最大限度地体现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孙军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