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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新华社记者 周琳 陆文军 刘元旭
“塑化剂”风波未散,“勾兑门”疑云再袭,著名酒企枝江酒业最近被质疑用食用酒精勾兑冒充纯粮酿造,又牵出国内酒业另一争议——“原产地”之谜。
面对焦点——基酒产能与成品酒销量严重不匹配,枝江酒业回应称,枝江酒业从外省购买部分基酒,旗下只有少数低端产品使用食用酒精勾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原产地”不断越界,产地其实并不“地道”。
“原产地”白酒并非“当地产”?
2005年7月,我国正式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指的是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在地理标志产品名录中,不少白酒榜上有名。我国对于酒类“地理标志产品”的水、酿造过程、生产工艺等的强制性规定严格,细致到“酿造勾调用水需取自某一个泉”,酿造环境必须“雨量充沛、气候温和”等。
近期广受质疑的枝江酒,作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枝江市现辖行政区域,原料须为高粱、小麦、水、谷壳,酿造用水须采用保护范围内的水,小麦必须是地产小麦,酿造窖池必须采用保护区内黄泥垒制而成。
然而,随着销量猛增,不少酒企遇到基酒产能不足问题,因此选择在外地购买基酒,有的甚至用食用酒精勾兑,“半成品”生产的白酒模糊着“地理标志”。
查询公开资料和企业年报可以发现,有些拥有“地理标志产品”标签的白酒企业每年采购食用酒精超过几万吨,有些半年采购额就高达五千万元。例如,2012年,古井贡酒在其半年报中披露,花费四千余万元采购食用酒精,跌入舆论漩涡。古井贡酒方面最后承认,低端酒使用食用酒精勾兑,这是业内普遍做法。
“从其他地方买的酒精,勾兑出白酒,产地还能标注‘古井’吗?”上海酿酒专业协会秘书长吴建华说,如果一瓶酒上原料里标注了酒精,或者酿造过程实际上是用酒精勾兑的,却又同时标注了“地理标志产品”,肯定是“问题产品”。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认为,不仅是“酒精勾兑”,还有“外购基酒”,都明显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国标。如果仍然标注“原产地”,就涉嫌违规宣传、误导消费者。
“原产地”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
“傍原产地”的又何止是白酒?知名红酒进口商卡斯特公司总经理潘汝显说,红酒也是其中的重灾区。
潘汝显介绍,原产地管理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名酒管理的一种重要管理措施,对于品质保证、产品质量是重要手段,譬如法国对于红酒就有产地管理规则,只有这类葡萄酒才能标明产地。此类葡萄酒比普通的餐酒价格高两三倍。
由于管理水平低下,国内很多红酒企业,虽然也标榜原产地,然而原料实际上来自于天南地北,有的还大量进口原料,勾兑后以产地酒出品,这是行业潜规则。
白酒行业专家铁犁说,原产地保护执行过程中存在操作不规范、浑水摸鱼的现象。加之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导致管理并不严格。从茶叶到水果,从调味品到水产品,“傍产地”的现象也很常见。
一些受到保护的企业发现不需要提高品质,只要“躺着”发售“许可产品”,就能轻松赚钱,这种做法最后只会“自毁长城”。
国内酒业须“正本清源”降虚火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一旦得到确认和公告后,其声誉会得到很大提升,相应的效益也会显现出来。在专家看来,滥用“地理标志”这一“金字招牌”现象频频出现,必须严加治理。
国外对于造假或者鱼目混珠的行为,违法成本极高,可能会被驱逐出这个行业。吴建华说,我国应加大对“地理标志”的后续监管力度,建立“失信者”黑名单,对肆意标注“地理标志产品”的做法坚决制止。
酒业也要降虚火。“国内白酒产能过剩严重,散乱突出,企业从3万多家压缩到1万多家,预计本轮大调整还要淘汰一半以上。”铁犁说,随着国家标准规范的进一步加强、产业集中度的增加,将来骨干企业主导、约束原产地规范化的趋势会加强。
■ 名词解释
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是指识别某一产品来源于成员领土内某一地区或地方的标志,该产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要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1999年8月1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立。2000年1月31日,绍兴酒成为中国第一个受到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
2005年6月,质检总局在总结、吸纳原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这个规定的制定、发布和施行标志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在中国的进一步完善。
目前中国受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近千个产品涉及白酒、葡萄酒、黄酒、茶叶、水果、花卉、工艺品、调味品、中药材、水产品、肉制品等。
■ 知识链接
产地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的不同
产地是指产品生产的所在地。一些产品因产地不同,其性能和质量指标可能会有较大差异。特别是一些土特产品,与产地的气候、地质条件、环境状况有密切的联系。同时,有的产地在某一方面有独到的生产、制造与加工手段,占有较好的技术优势。可见,产地这种标志,在一定程度上也表示产品质量与信誉,对消费者起到诱购的作用。鉴于产地的上述作用,《产品质量法》对此设立了保护制度。该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并以专门的法条对冒用产地的违法行为设立了行政处罚。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按照官方的认识,地理标志产品有三个特点:一是地理标志产品和产地的地域结合性。一件产品是在某个地方生产的,并且具备了某些和该地生产有关的特性,这个产品的特色和品质与地域内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是密不可分的。二是地理标志产品具有公共性。地理标志产品是一个地域的自然文化历史遗产组合构成的无形资产,是一种公共资源,具有公权力的属性。三是地理标志的体系性。这种保护过程,实质上也是一个质量体系的实施过程,通过划定产地范围,制订专门法规,以及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地理标志进行全方位保护和监督管理,从而有效保证它的特色和它的质量。
■ 延伸阅读
国际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做法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研究,目前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大致可分为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注册商标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消费者保护法、单独立法保护三种保护方式。
目前,约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要求地理标志的持有人将该商标予以注册的生产低于范围、技术标准、商标图案等进行界定,这种界定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当申请被批准时,该说明书就成为注册中的重要部分,对注册人和商标使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保护方式的优点在于将地理标志纳入到《商标法》的保护体系内,易于对农产品的地理标志进行程序化保护,也方便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保护。
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保护地理标志的这种方法,在历史上不断发展。《巴黎公约》最初规定的行为,即能够禁止或限于与虚假商号一起使用虚假产地标记的行为;后来发展为禁止使用虚假或者欺骗性的产地标记(巴黎会约、里斯本协定、马德里协定),再发展到使用地理标志构成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性禁止。建立在反不正当竞争基础上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在于法官要在诉讼过程中明确界定该地理标志定义中的关键要素,诸如生产地域、源自地理标志指示地域的特定质量,以及地理标志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