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12日 星期五
理性看待环保法公益诉讼主体之争
句艳华

    近日,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形成,其中一条内容是:“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正是这一条引起了舆论的争议。

    应该说,立法机构如此选择,是有其考虑的。

    首先,中环联是环保部的直属社团,出身较为“正统”,信赖度也高。

    其次,可能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诉讼成本和专业能力的考虑。环境案件需要有专门和专业的队伍从事取证、检测工作,诉讼成本会比较高。对于一般的组织而言,仅靠一些兼职性的、志愿者类型的从业人员,是很难承担起来并应对败诉风险的。

    而中环联则下设有一个环境法律中心,专事环境维权。近年来,该中心在环境公益诉讼上所做的努力为业界一致认可。他们曾经发起了国内第一例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以及第一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对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第三,公益诉讼首入环保法,如果一下全放开,如何应对滥诉带来的司法资源和社会成本的浪费,应该也是立法机构所考虑的问题之一,这种先限定一家或几家的办法或属探路之举。

    尽管如此,亦要考虑对法律的制定不能脱离其公平公正的本义。将其他组织拒之门外,实行“独家授权”确实不妥。如是担心滥诉,大可对此设定一些限制性的门槛。这在国外也是有现成经验可借鉴的。

    不过,假如我们对争议本身分析一下,还会得出其他的结论。

    其一,从红会事件始,人们对官方背景的社团组织的信任度已降到最低点,任何瑕疵都会被无限放大。据了解,中环联的企业会员须付费,其中不乏曾经的污染企业。这一点遭到了尖锐的攻击,而其在环境维权方面的工作,则被讽之为“打苍蝇”。这并不客观,民间组织的环境维权异常艰辛曲折,以绵力面对各地税收大户,即便想取得很小的成绩,都需要付出相当大的努力。

    其二,现在人们对特权和“垄断”已有习惯性反感,对有可能产生权力寻租和腐败的现象都高度敏感,见其端倪就会全力阻止这种可能的发生。

    其三,自媒体时代,有一部分人对社会一知半解,又不进行严密调查,喜欢化妆为“公知”,以极端言论博取关注,常会引导舆论陷入非理性。被评论者拿来作为“弹劾”中环联的“证据”之一的,还有财政部对其环境法律中心每年的项目经费支持,言外之意其“很不合理”,似乎只有取消才是“合理”。设想没了这笔经费,这样的部门定会难以生存,这对环境保护来说,难道不也是一种损失?

    现在,人们愈来愈有了独立和批判思维,这是我们乐见之事,但要想真正引导社会,还离不开理性,而非依靠直觉和经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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