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05日 星期五
华中科技大学教授、科技法专家罗玉中解读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多管齐下全方位构建企业自主创新法律环境

    《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广州科技进步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同时也是广州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日前,广州市人大法工委、教科文卫委、科信局专门邀请该条例调研组负责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科技法专家罗玉中,举办了专家解读报告会,就《条例》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及特色,进行了详细分析点评。

    涉及科技投入条款占一半以上

    罗玉中认为,科技投入不足是困扰广州市科技创新的首要问题。因此,他对《条例》中有关科技投入的规定特别关注。他细数《条例》涉及科技投入的条款多达36处之多,占条款总数的一半以上。条款的内容涉及科技经费投入体系,研发经费的投入强度,政府公共财政的投入强度、机制、范围与方式,对国营企业、社会资本与金融资本投入的政策,对科技投入的程序和监督管理,违反本《条例》有关科技投入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

    对于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和政府公共财政的投入强度,《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到2015年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第十二条规定:“市本级财政用于科技研究与开发的经费占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应当超过百分之三,并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同时规定了区、县政府投入的原则。罗玉中对此大加赞赏,他说,这两个百分比的规定,无论在全国性立法还是地方性立法中都是罕见的。他还特别指出,对科技投入,《条例》不仅明确作了规定,而且对其监督以及违反以后的法律后果都作了明确规定。 这也表明,广州市人大是实实在在地发挥着权力机关的作用,行使着人民授予的职权。

    15条“特别注意”确立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

    《条例》采用鼓励、引导、优惠、鞭策等多种措施,以期促使企业成为创新主体,发挥其主体作用。条款从资金支持、税收优惠、项目倾斜、考核监督、上市扶持、用地支持、周全服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罗玉中一口气列出15条提醒说,这些特别值得企业注意:

    1. 企业的重要研发项目和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获得重点支持或重点扶持(第13、23条);

    2. 企业的科技创新和高技术企业可通过各种方式获得政府引导的社会资金(第14条);

    3. 创新型企业自设的研发项目投入可获得补助,并可优先承担市科技计划重大专项,其相关研发和产业化涉及的资金及用地优先予以保障(第15条);

    4. 企业或由其牵头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申报市科技项目,优先立项,申报并获准的国家或省级项目,可获市财政的配套资金支持(第17条);

    5. 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科技创新业绩受专门考核,有违规定的,要承担法律责任(第18、64条);

    6. 科技产业园区、民营科技园受政府支持(第19、20条);

    7. 科技企业孵化器受专项资金支持(第21条);

    8. 产学研合作联盟受产学研专项资金支持;

    9. 科技型中小企业受专设的创新基金支持(第16条);

    10. 对外科技交流和举办科技成果展会受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支持(第28、29条);

    11. 初创期科技企业可获得政府资金引导的风险投资支持(第30条);

    12. 企业可获得多种形式的金融资本支持(第31、32、33、34条);

    13. 科技企业上市或场外市场交易获得支持(第34条);

    14. 企业享受有关科技方面的税收优惠(第36条);

    15. 企业的知识产权的产生、管理和应用可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第38条)。

    着力解决产学研三大突出问题

    罗玉中指出,目前我国产学研结合创新存在三大突出问题:

    一是产学研合作层次低,且主要集中于解决企业产品开发需求;二是产学研战略联盟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产学研合作多停留在两两间的“技术交易”,未能形成合作主体的战略共生关系;三是产学研合作创新的需求导向不足,创新资源优势没有真正转化为产业优势。

    他认为,《条例》对这些问题制定了比较好的对策,如:第5条明确宣布广州市要“建立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为支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第17条明确宣布政府科技经费优先支持产学研相结合的研究开发;第24条明确规定设立“产学研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学研合作联盟的建立及其创新活动。并规定各方应通过合同约定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分享办法和转化方式;第49、50条,对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脱离原单位以后的待遇和职称职务评聘做出具体规定。

    重大创新环节都有“专项资金”支持

    《条例》涵盖原始创新、科技企业的孵化到自主创新、产学研结合创新、创新风险防范、创新平台建设一直到知识产权产生和维持,各重大环节都有“专项资金”的支持。罗玉中表示,这个设置非常有特色,规定非常明确,便于专款专用、监督检查。

    除了第22条规定的“科学研究专项资金”,第16条规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第21条规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第24条规定“产学研专项资金”,第26条规定“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补助资金”,第33条规定“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第38规定“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总括七个“专项资金” 外,罗玉中还从《条例》中拈出一大堆“资金支持”,如第15条规定“创新型企业研发投入补助制度”;第17条规定项目配套资金支持举措;第23条规定对研发机构在用地、财政资金予以支持的举措;第23条对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重点扶持的规定,第27条规定对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引导扶持制度”,第28条规定对公共创新平台建设的资金补助方式,第29条规定“科技成果展会补助制度”,第33条规定“科技投资风险财政有限补偿制度”,第34条规定“科技保险保费补助制度”,第35条规定“科技企业上市扶持制度”,第45条规定“科技人才住房保障制度”,第46条规定对引进人才的创业启动经费、创业贷款贴息、办公用房补贴、安家费补贴制度,第57条规定对青年创新人才研发活动的资金支持,等等。

    立法速度空前凸显四大特色

    罗玉中说,《条例》从2011年3月列入立法计划到批准实施,大约两年时间,广州创新立法速度是空前的。之所以有这样的速度,一是因为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紧迫需要,二是出台的条件已经成熟。他同时总结肯定《条例》凸显了四个方面的主要特色:

    1. 宗旨目标明确,顺应时代潮流。《条例》不仅在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地表明其立法宗旨,而且在科技项目立项、各种专项资金设立、各种资助制度建立等方面都有明确的目标规定。

    2. 既顾及全面,又重点突出,针对性强。《条例》既顾及到科技创新的方方面面,从科研到技术开发到产品展览、成果应用和知识产权保护都作了规定,但重点是针对广州市科技创新面临的亟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规定。在需要解决问题的制度方案中,也是既顾及全面,又重点突出。

    3. 《条例》的可操作性强。与其他地方的相应立法相比较,《条例》这个特点十分突出。

    4. 既总结了广州市以往政策实施的经验,又借鉴了各地的相关立法经验,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作制度完善。按照条例的要求,现行的科技管理体制将做相当大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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