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公安局和野生动物保护站对十里河天娇文化市场进行了突袭,共查获本市二级保护动物鸟类近40只。(资料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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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杀候鸟、活熊取胆、虎骨入药,活剥狐狸、貉、貂等动物皮毛,开办野味餐厅、野生动物驯化表演和大量野生动物标本制作……近年来,野蛮杀戮和利用野生动物的事件被不断曝光,野生动物处境堪忧。全国人大代表、南昌航空大学副校长罗胜联等37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合提交了“关于提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呼吁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并尽快将修订纳入全国人大修法议事日程。
————新闻背景————
《野生动物保护法》亟须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颁布已逾24年。罗胜联说,除2004年做了单个条文的修改外,一直没有予以整体修订,其立法思路及规范精神已落后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了对该法的修正案。但该修正案并无吸收之前专家学者、立法机构参与者的建议,只有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获得技术性修改,“修改幅度太小”。
————现行法律“空白”多————
保护范围过窄
罗胜联等代表的议案提出,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对象,保护范围过窄,不利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合理利用”内涵模糊,将野生动物定位为“资源”,侧重于利用价值,有违“保护”本意。
侧重利用价值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贺海仁说,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该条款一方面禁止出售、收购,另一方面在行政许可的形式下,为出售、收购国家一、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了依据。
“行政许可往往通过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形式,使未被明确界定‘合理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合法化,规范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反而成为变相伤害野生动物的鼓励措施。”贺海仁说,如颇具争议的《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看上去是为了保护黑熊,却间接起到了使黑熊取胆合法化的不良效果。
奖惩与损害赔偿制度不合理
罗胜联说,目前立法缺少对因保护野生动物而有所牺牲的个人与群体的补偿机制,鉴于国务院正在制定《生态效益补偿条例》,野生动物保护也应纳入到这个补偿体系之内。从违法责任上看,对于残酷猎捕、猎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刑责、“罚款”的数额标准等,都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无法达到相应的法律效果。
存在大量开禁的例外条款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莽萍说,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实当前,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侵害行为远不止“猎捕、杀害”两项,还存在使用炸药或毒物、电气、麻醉物或夜间强光照射等行为,由于法律没有一一列举,造成了执法困难,应将禁止行为予以列举,彰显保护动物福利的原则;现行立法列举了“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的例外条件,为捕猎、杀害、进出口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了合法理由,应予以删除。
贺海仁说,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涉及科学研究、展览、驯养繁殖、贸易等各方面,如此多的立法目的冲淡了本来需要加固的真正立法意图。它没有有力规范一系列可能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业,如肉品行业、动物娱乐业、动物实验业、动物运输业和动物屠宰业等。这些行业或许可以为其持有人带来高额利润,也为GDP做出贡献。但在保护和利润之间很难形成“和谐”关系,也为动物保护法律实践留下了“利用法律”的空白。
————专家建议————
扩大保护范围
罗胜联说,鉴于野生动物保护形势日益严峻、生态危机加重的现状,在修订时,应扩大动物保护范围,并以“保护”为立法的唯一原则。即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各种生存于自然环境下的哺乳类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腔肠动物、昆虫及其他种类动物。而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中,应删除“合理利用”,避免被钻了法律空子。
“在野生动物保护中应取消或严格限制以赢利为目的的任何交易行为。”贺海仁说。
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罗胜联说,该条款应修改完善为“因重大理由必须在野生动物栖息环境新增建设项目、设施或土地利用,应采用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繁育核心区域。新增建设项目可能对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与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共同审批。已存在之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或开发行为,如对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构成重大影响,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当事人限期提出改善办法。”
应设保护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完善奖惩机制是推进守法、执法的关键。罗胜联等代表的议案建议新增“国家设立野生动物保护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野生动物及其生境的恢复、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在第四章的“法律责任”中,应增加对残酷猎捕、猎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刑责、明晰“罚款”的数额标准,制定较高的罚款标准,从而达到相应的法律效果。应增加野生动物保护咨询委员会在惩罚违法犯罪审理中的作用。
应设保护咨询委员会
莽萍建议,作为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应剥离野生动物开发利用职能,真正转变为我国生物多样性和野生动物保护机构。修法完成后,相关部门应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同时清理废除一批与修改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相抵触的部门规章、制度、规范等。
“一旦我们的上位法进行了一次修改后,大量的下位法就有可能要进行一次清理。”中国政法大学讲师赵晶说。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咨询委员会。其具体设置办法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其中野生动物保护专家、伦理学者、民间动物保护人士等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野生动物保护咨询委员会得参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制定及其调整工作。”莽萍说,我国目前存在大量的公益性动物保护组织,这些组织在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方面做出卓有成效的贡献,法律应当提供多种途径,鼓励公民、团体等依法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
广西破获贩运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查获24具玳瑁标本
4月9日,广西防城港市公安边防支队通报称,当地近日破获一起贩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查获24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玳瑁标本。
据防城港公安边防支队介绍,4月1日晚,防城港市横江公安检查站边防官兵执勤时,发现一辆从东兴市开往南宁方向的大货车司机闪烁其词,形迹可疑,于是对货车进行检查。结果从车厢内的两个大木箱中查获24具玳瑁标本。
据悉,玳瑁属于海龟的一种,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分布于我国黄海、南海、东海等海域,具有较高的医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现存数量稀少。货车驾驶员供述,他是一家物流公司的驾驶员,这批货物是受他人委托运往内地,但无法提供该批标本的任何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由于当前法律法规方面的缺失,公安边防部门很难查获幕后犯罪嫌疑人,这为打击野生动物走私带来较大困难。
湖北破获特大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4月8日,湖北郧西县森林公安局宣布,成功破获一起特大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查获7类130余只野生动物的尸体,其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斑羚有9只。
据了解,今年4月初,湖北省森林公安局刑侦支队在侦办宣恩县李某非法运输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时,发现郧西县上津镇汪某和陈某夫妇,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的线索。
经过几天暗中侦查后,湖北省森林公安局刑侦支队办案人员与当地森林公安赶赴上津,对汪某和陈某的住宅进行突击搜查,在其家中冰柜内搜出麂子尸体16只。
接着,办案人员又在其地下室里发现一隐秘的冻库,发现了斑羚、马鹿和麂子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尸体132只,有的野生动物内脏已被取走,有的野生动物已被剥皮,场面触目惊心。
目前,汪某和陈某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进一步侦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