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9月27日 星期五
养老院发生的法律纠纷

案中说法

    □ 新 华

    在养老机构里,老人一旦发生风险或者意外,很容易就成了养老机构的责任。因此,养老机构的法律风险一方面在于相关法律规范的不明确,客观上来讲也有养老机构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案例:协议免责的“意外伤害”案件

    2010年9月12日晨,69岁高某的自行到养老院运动器材上锻炼,因双杠突然断裂被砸伤头部,结果导致了轻度的脑震荡但能正常生活。养老院以此情形属于双方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3.9万余元医疗费用,高某及其子女遂诉至法院。

    据悉,高某在入住时与养老院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内容为养老院事先拟就,高某及其子女并没有仔细了解其中的各项条款就签字同意了,而其中写明有“入住老人在没有护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擅自在本院锻炼场所锻炼造成的伤害,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的内容。养老院以此作为拒赔依据。

    最后,法院经过审判认为,本案合同明显具备格式条款的特征,养老院的目的正是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养老院对于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并没有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而养老机构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规定,故判决该免责条款无效。养老院对赵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解读:

    随着养老机构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养老机构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他们会在预先拟制的格式合同中设立一些不公平、不正当、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及霸王条款等,致使老人在养老机构出现事故后,养老机构就会以此为依据推卸责任,声称在合同中已经写明了相关情况不予承担责任,案例中的高某与养老院所签订的合同中就是存在着这样的不公平免责条款。

    因此,我们要注重保护消费者即老人的利益,在确立养老机构和老人及其关系人的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的配置方面,要详细规制养老机构义务与责任。那么具体来说,对于养老格式合同中的责任应该如何认定呢?

    若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养老机构方面的原因,例如养老机构的相关设备、设施没有定期检查或者更新,没有为老人设置相关安全提示等,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又如老人发生了伤害事故,其主要是因为养老机构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如及时通知义务和协助义务,又或者是因为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或者服务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这些情况下,就够明确认定养老机构在服务中存在瑕疵,养老机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若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老人及其子女自身的原因所致,且养老机构在相关设施方面没有存在安全隐患,在护理服务方面也不存在着故意和过失,即养老机构在服务上并无过错时,老人及其子女有隐瞒老人的真实身体健康状况、病史,老人不服从管理、不遵照养老机构的医嘱,随意服用自己所带的药物,以及自残、自伤、自伤等行为时,养老机构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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