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27日 星期三
五位委员呼吁简化古生物化石科研审批程序
本报记者 陆成宽

    “今年,我们的提案继续关注化石发掘与化石标本进出境管理,这项提案由5位古生物学研究领域的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出。”近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研究员王元青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化石是我们认识生命和地球历史的一扇窗,是探索人类及地球未来走向的最宝贵的素材。通过研究化石,科学家可以逐渐认识过去生物的形态、结构、类别,可以推测出亿万年来生物起源、演化、发展的过程,还可以恢复漫长的地质历史时期各个阶段地球的生态环境。

    为了保护古生物化石资源,促进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2010年国务院发布《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随后,相关部门又制定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虽然《条例》和《实施办法》在保护化石资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其在促进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方面作用不太明显,有时感觉对正常的科研工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束缚。”王元青说。

    作为共同提案人之一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球科学学院教授童金南也持有相同的看法。他表示,从“严治理”的角度,禁止一切有关化石的商业行为收到了良好效果;但是《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化石发掘审批程序较为繁琐,涉及管理部门众多,单是发掘申请就耗费了科研人员大量精力,更重要的是一些规定不符合科学研究的规律,经常导致科研人员错失最佳野外工作时间,甚至当年无法开展工作。

    与此同时,在王元青看来,有关化石标本的进出境管理规定和审批办法也与国际上通行做法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

    “《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化石标本进出境审批过程较为繁琐,而且没有区分科研标本进出境和展览标本进出境,既不利于管理,也与古生物学研究的基本规律相悖。”王元青说,目前要携带化石标本出境,需要提前报计划,出去时再具体申报,然后请专家审,一般要30天时间,耗时耗力。如果临时想带某一件标本去国外进行对比,一般无法操作。

    因此,委员们建议加快《条例》修订的前期调研,尽快启动《条例》的修订工作。“我们建议简化科研机构进行野外调查和化石发掘工作的审批程序,改现行的单次发掘审批为备案制;取消对国有科研、教学机构等的一般性古生物学考察和零星标本采集的限制;同时各级主管部门应支持承担国家任务的科研教学机构开展正常的科研发掘和其他研究工作。”童金南说。

    “针对化石标本进出境管理,我们也建议简化科研用化石标本进出境的审批程序。”王元青说,允许通过审核并满足条件的国有科研、教学机构对本单位的化石标本进出境进行自主审批;取消因科研需要携带境外化石进境的审批。“当然,也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王元青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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