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8月19日 星期三
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 分享改革创新成果收益

■贵州《八条措施》问答

    问:贵州出台《八条措施》的必要性?

    答: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进科研院所改革高度重视,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赴科研院所考察调研,对深化科研院所改革作出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务之急是要健全激励机制,完善政策环境,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激发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李克强总理强调,“创新创造关键在人,要加快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等政策,使创新人才分享成果收益”。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等一系列文件,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也出台了《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加快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13〕12号)对推进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科研人员激励机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近期,黑龙江、四川、武汉、南京等地相继出台了推动科研院所改革及成果转化的突破性激励政策。对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获取收益作出了各有特点的具体政策规定。

    贵州科学院、贵州省农科院是贵州科研院所最重要的存量资源,科研队伍实力雄厚,科技成果产出多,但受现有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制约,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及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问题突出。以“两院”为试点,探索鼓励科研人员面向市场和产业发展从事成果转化并获取收益的政策突破,对激发“两院”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动力,促进成果加速转化,进而带动全省科研院所改革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问:八条措施的核心内容包含了哪些突破性的改革举措?

    答:八条措施的核心内容是鼓励“两院”科技人员面向园区、产业和企业,从事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通过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效益分成、持股分红等形式获取收益。

    在一系列相关规定中,“兼任所、室负责人的科技人员作为转化成果领衔人或主要完成人的,可参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是一个重要突破。科研院所兼任所、室负责人的科技人员与一般意义上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同,不能完全依照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来管理。兼任所长、室主任的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是以成果领衔人或主要完成人,按成果转化中的贡献获取收益,而不是利用担任所长、室主任的行政影响力获得收益。

    问:与其他省市出台的改革措施相比,《八条措施》的可操作性如何?

    答:目前黑龙江、武汉、南京等地已出台了与八条措施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比贵州八条措施政策突破力度更大。贵州八条措施只在“两院”试点,兼任行政职务的科技人员从事成果转化获取收益仅限于所、室两级领导,省管干部暂不适用。而《南京九条》、《武汉十条》已出台的举措中明确,在当地高校、科研院所的校长、院长(厅局级)也可创办企业、参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贵州八条措施作为科研院所改革的一项探索,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如果在“两院”试点中出现偏差,可在可控范围内进行调整完善,不会产生大的负面影响。

京ICP备0600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