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5月07日 星期四
回收家庭过期药需制度化
□ 向 文

    ■一周视点

    家庭过期药品是环境污染的源头之一。随着居民家庭备用药储量越来越大,过期品处置已成不少家庭甚至社会难题。

    我国约有78.6%的家庭备有“小药箱”,且80%以上家庭没有定期清理的习惯,很少有人知道如何正确处置家庭过期药。如果误服过期药,不仅不能治病,反而可能致命。

    日前,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朱与杰称,目前国家已将过期药品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目录”。过期失效的药品被随意丢弃,药品中某些成分在自然环境中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污染。药品过期后,药品的化学成分会改变,甚至会分解出一些有害物质,误食误服会对身体造成伤害。特别是一些特殊性质的药品,如磺胺类、青霉素类药品过期后,容易引发人体过敏和休克。如果随意丢弃,很有可能落到药贩子手中继续流通,后果非常严重。

    据笔者了解,目前一些制药企业主动回收过期药品,并在药监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集中销毁。2004年起,广药白云山就启动了家庭过期药品免费回收机制。十一年来,“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免费更换)机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升级,其他一些制药企业,比如东北制药也曾坚持“回收过期药品,宣传用药常识”,并在药监部门监督下销毁过期药品。为了吸引公众参与,同时大都伴有旧药换赠品的活动。

    然而,仅依靠一两家企业回收药品的力量是不够的。回收过期药不仅需要更多制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参与,更需要政府从法律法规层面推动家庭过期药品的回收机制的常态化、制度化。

    家庭过期失效药品的处置在国外早有先例。比如在美国有的州已经立法,在欧洲,有成立专门的回收协会,有的家庭只需要付少额费用即可。在日本,有设置专门的定点回收药店等等。这些都为我国的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参考。

    笔者认为,对家庭过期失效药品的管理需要法治作保障,这是加快构建药品安全治理体系、提高药品安全治理能力的应有之意。2001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已施行14年,但只是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作出了约束和调整,没有给家庭过期失效药品的管理给予相应的法律地位,是法治空白。朱与杰表示,希望在《药品管理法》或者《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中予以明确,或者在一些部门的规章、地方性的法规上予以明确,给予过期药品管理以法律保障。同时家庭过期药的回收也是一个涉及药监、环保、卫生等多个部门和药厂、药店、医院等多个环节的事情,需要“无形、有形”两只手同时发力,实现多方共治,才能为消费者的健康和环境的优化做出更大的贡献。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长期有效的过期药品回收机制。《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销售、使用都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对于过期药品的回收处理,特别是对零散的家庭过期药品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下一步,应进一步强化宣传,扩大影响,形成常态化回收机制,使更多的市民知晓过期失效药品危害,自觉自愿主动送交自家过期失效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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