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1月24日 星期六
马戏这样的非遗有价值吗?
文·句艳华

■玉渊杂谭

    最近,河南新野四名耍猴人二审被判无罪,读罢新闻颇为这几位艰辛的民间艺人高兴。对几位河南农民我怀有同情。在今天的社会条件下,他们还在从事这种与流浪无异的生计,绝对不是因为技痒难耐,还是在于那微薄到几乎可以忽略的收入——底层人的不幸和悲哀,不在场的人往往并不易理解,十指不沾泥的都市人应报以一抔心酸的同情。

    但我对耍猴人的悲悯不等于“力挺”耍猴,更不希望他们几位的胜诉被当做我国耍猴“事业”的一种“正能量”。人有时候是文化氛围中无辜的受害者,即便是鲁迅笔下的诸多愚民,也不应承受过多谴责。耍猴人是无知无助的,但耍猴等马戏表演这类已与现代社会和现代意识相悖的杂耍不应该再继续发展了。

    耍猴确实历史悠久,还被人称作是“乡愁”的一种,河南新野猴戏还在2008年登堂入室成为了国家非物质遗产。这一点令人匪夷所思。所谓的传统文化有很多,有些是人类智慧的象征,有些却十足是人类野蛮的见证,非洲的割礼,印度的婚俗,中国妇女的缠足……这些“遗产”十足源远流长,但只是糟粕而已,记载、记录是必要的,但继承下去却让人惊诧莫名。难道我们的非遗之路也要向“磕头”国学的方向发展?

    就我个人的经验,耍猴并未给我带来精神或者视觉上的愉悦,而是挥之不去的阴影。街头的耍猴表演往往粗鄙,毫无审美和艺术性可言,并且掺杂耍猴人对猴子的暴力,让童年的我不忍卒睹。这对少年儿童心灵发育毫无益处。通过荧屏看到的马戏表演比起街头耍猴当然相对精致讲究,但仍旧给人一种扭曲动物本性的感觉。

    虽然如一些媒体报道,耍猴人与猴子之间并非人们看到的那样是简单残酷的虐待关系,反而更类似现代人与宠物的“感情”。或许这样的情形是存在的,但这仍旧改变不了动物表演的本质,那就是暴力驯服,以强凌弱,正如妇女儿童被拐卖后在新家庭中即便产生感情,但仍旧无法改变人口贩卖这样的罪恶本质。

    除了耍猴,其他比如斗鸡、斗牛、斗蛐蛐等,都是人野蛮性的体现,也是在不发达社会条件下滋生出的一种粗陋的谋生和低级的取乐手段。假如今天还有人以驯服动物谋生,还有人在对动物的暴力征服中寻找扭曲的快感,甚而还将陋俗当成文化遗产,并不是现代文明之幸。这样的非遗,到底想教会人们什么?

京ICP备0600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