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9月11日 星期四
商务部 新修订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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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近日新修订出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投资将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并最大限度地缩小核准范围。

    《办法》规定,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除金融企业之外的企业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

    其中,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包括出口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办法》取消了对特定金额以上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核准的要求,将核准时限缩短了5个工作日。其中,对中央企业的核准,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地方企业的核准,将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办法》明确了备案的要求和程序。企业只要如实、完整地填报《备案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

京ICP备0600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