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9月11日 星期四
净水器标准应加强顶层设计
文·王建军

    ■宏观视野

    近年来,随着健康意识的提高,消费者通常会选择水和空气净化产品来应对环境污染,但却常常为如何才能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产品所困扰。

    为此,笔者曾在《净水器标准的“困惑”》一文中,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净水器标准的修、制订应体现消费者意识问题。事实上,除了缺乏消费者意识外,还存在着许多普通技术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体现了标准修、制订中的随意、不合理,同时也导致了产品研发及生产中,标准应有的指导作用缺失。笔者认为这些问题仅靠各个具体标准修、制订组解决似乎很难,应从顶层设计开始,深化理论研究和方法创新,综合各局部、具体的标准,从全局的角度地加以解决。

    净水器相关标准重复的相同内容过多,而所应体现的差异性要求的内容却很少。如,以2011年3月开始实施的轻工行业类标准《饮水机专用净水器》为例,我们可以看到:第5章 卫生安全、第6章 试验方法等内容,基本上是原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卫法监发](2001)254号文发布的《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中的内容罗列,而该标准中应反映的饮水机专用净水器的结构、安装及联结等特有的技术要求、特征内容却很少,概括地说,整个标准基本上可用一句话所代替:饮水机专用净水器应符合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的要求。

    翻看各具体的净水器标准,我们发现第4章的分类与命名都是包括对整个不同类型的净水器,进行分类和命名的,这不合理。如标准QB/T4143-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超滤净水机》中,对不同净水器的分类方法,采用的是按使用形式进行分类,在标准QB/T4100-2010《饮水机专用净水器》中,对不同净水器的分类方法,采用的确是按主要水处理功能进行分类,显然这里存在两个不合理:一是不同标准中的分类方法应该统一,二是具体到各标准,应仅指定该标准所指类型的净水器的分类方法或分类细化。

    在刚刚实施的标准GB/T30307-2013《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中,与之前所有标准不同的是在该标准中,引进定义了一个“饮用水处理装置”。按字面理解,饮用水加热装置(机)、饮用水制冷装置(机)、带过滤装置的饮用水装置(机)等都应属于饮用水处理装置范畴,但该标准却仅仅涉及带过滤装置的饮用水处理装置,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净水器。这就出现了我们常说的:标准的修、制订中,缺少协调性、一致性的问题。因上述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这将导致问题的发现及整改难以及时进行。

    净水器标准中的一般技术问题,限于篇幅这里不能一一讨论。

    显然,要解决上述及类似问题,仅靠各具体标准修订组通常是不够的,需要顶层设计,就是通过设置标准的上、下位或标准的优先级来解决。在上位标准中,给出总的分类要求设置,而在下位标准中予以分类的补充设置或叫分类的补充、细化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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