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6月12日 星期四
是否侵权?“今日头条”引发头条争议

    文·本报记者 胡唯元

    ■将新闻进行到底

    这一周,一款名为“今日头条”的手机应用软件引发了新闻作品版权的巨大争议。

    新媒体的发展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该如何注意著作权的保护,值得我们每个人去思考。

    “有关‘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之争,其实质是关于该行为是否侵犯了作品的网络传播权之争。”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魏俊冰律师对科技日报记者表示,“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新媒体的发展可谓日新月异,这些新媒体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

    ——案例缘起——

    估值5亿美元的“新闻搬运工”引发侵权争议

    6月3日,著名新闻资讯类手机应用“今日头条”宣布,已经完成了最新一轮融资。该轮融资总计1亿美元,主要来自红杉资本,另有新浪微博跟投。加上此前就传得沸沸扬扬的5亿美元估值,这个上线还不到两年的应用软件看上去前途不可限量。

    公开资料显示,今日头条是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基于数据化挖掘的个性化信息推荐引擎,自2012年8月份上线以来,已经累计用户9000万以上,成为增长最快的资讯类客户端,包含了新闻动态,图片,以及各类短文。

    但是这款被称为“国内首款真正社交化的资讯阅读应用,让你最快最便捷地看到你最感兴趣和最热门的资讯”的应用软件,其经营模式引发了巨大争议。

    6月5日,《新京报》发表社论《今日头条,谁的头条》,称“这种通过经营者自身行为展现新闻的方式,在版权法领域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因此“像‘今日头条’这样的网络应用新秀将层出不穷,但技术的发展不应当带来版权保护的恶化” 。

    此后,多家媒体包括门户网站都集中对“今日头条”的争议给予报道。日前,有报道称,拥有《广州日报》网络传播权的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因著作侵权向拥有“今日头条”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就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案例分析——

    法律对网络传播权有明确规定

    魏俊冰律师认为,有关“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之争,其实质是关于该行为是否侵犯了作品的网络传播权之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这种行为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人的一项财产权利;第二款和第三款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该项权利,可以转让该项权利,并有依照约定或著作权法的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在赋予著作权人上述权利的同时,著作权法对上述权利也作出一定的限制,如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合理使用及第二十三条的法定许可使用。对于法定的许可是有偿使用,使用人必须按规定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是无偿使用。”魏俊冰律师说。

    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大洋网)法务部负责人向媒体介绍说,从2008年起,该公司就开始了维权行动,仅2013年一年,就处理了几百个案子。

    “侵权方主要以网站为主,其中大部分侵权案例中,都在和侵权方进行沟通后最终达成了合作,没有进入诉讼程序。而那些已经结案的案子,我们目前的胜诉率是100%。”该负责人表示,“今日头条”通过软件抓取,每天获取大量的广州日报新闻内容为己所用,所以侵权行为光从数量上来说就很可观。

    “今日头条”回应:移动互联网需要全新服务

    针对是否侵权的争议,“今日头条”日前也给出了回应。

    “今日头条”在回应中称,“今日头条”是一家为移动互联网而生的技术驱动型公司,是依靠数据挖掘与机器学习来为用户自动推荐信息的工具,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连接人与信息的新服务,由于这种方式与以往的工具与服务都不太相同,有些媒体朋友产生了误解。

    “今日头条”称,如任何一家搜索引擎一样,他们只和网络媒体合作,合作遵守搜索引擎的robots协议,并不存在侵权问题。同时,也会尊重所有的媒体网站,对任何有异议的内容做断开链接处理。

    “今日头条”称,我们始终认为在移动互联网上,用户需要一种全新的、与众不同的连接人与信息的产品与服务,能够让用户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更具效率地获取有用的信息,在手机上减少寻找、筛选信息的时间成本,随时随地都能够得到自己最想知道的信息,用户需要信息推荐的入口。

    是否“深度链接”是判断侵权的关键

    随着新媒体的发展,传统的一些法律规则也做出了新的调整和补充。

    “在网络新媒体快速发展的今天,网络转载也大量存在,正是为了应对这种新发展新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12月17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魏俊冰律师认为,该规定对于此次的“今日头条”之争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从目前媒体报道的情况看,‘今日头条’涉嫌深度链接及二次加工的侵权行为,至于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魏俊冰律师说。

    所谓深度链接是指绕过被链网站首页直接链接到分页的链接方式。当用户点击链接标志时,计算机就会自动绕过被链网站的首页,而跳到具体内容页。此时,如果具体内容页上没有任何被链网站的标志,那么用户可能会误以为还停留在设链网站内,会导致使用者对网站所有者的误判,容易引起侵权纠纷。

    “二次加工是对原作品进行再次加工,若加工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则会侵犯著作权。”魏俊冰律师说。

    ——案例延伸——

    新媒体在发展同时应回避侵权风险

    “我们应该意识到著作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既要创新技术,发展新媒体,使人们得到更好的资讯信息,也要增强著作权法律意识,规避法律风险。”魏俊冰律师说。

    魏俊冰律师认为,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合理使用作品时,可以不支付报酬。依照著作权法的法定许可使用,虽然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使用作品,但仍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其他情况下,则应当在使用作品前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这样才可以避免法律纠纷,更好的为大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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