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1月02日 星期四
“国九条”让中小投资者维权有了信心
本报记者 姜晨怡

    据中国政府网2013年12月27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外正式发布,明确将保护中小投资者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石。自此,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有了纲举目张的制度性文件。因包含九方面的内容,市场人士称其为投资者保护“国九条”,其中多项创新举措将给资本市场带来新变革。

    《意见》包括九大方面: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

    信息不透明,中小企业投资者无法获取所需要的信息,即使获得了信息,也无从判断真伪。这一直是我国股票市场屡遭诟病的一点。而此次发布的 “国九条”显示出人文关怀:将中小投资者保护上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成为指导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和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不再蒙着眼睛过河,信息透明有标准

    《意见》表示,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但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我国的股市与欧美股市不同,由于其肩负着帮助企业发展的重要责任,在社会发展中更多扮演着融资的角色,而帮助投资者获取收益的任务相对被弱化。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市场中的投资主体,中小企业投资者面临着更多不公正的待遇。据证监会调查,目前在沪深交易所开户的个人投资者约9000万人,其中5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资者完成的交易约占股票交易总量的60%。然而,却有85%的中小投资者不知道有哪些权利、如何行权和维权,只有2%的中小投资者能够读懂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近3年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平均参与率不到0.25%。

    对此,《意见》提出“提高市场透明度。对显著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信息,交易场所和有关主体要及时履行报告、信息披露和提示风险的义务。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健全跨市场交易产品及突发事件信息披露机制。健全信息披露异常情形问责机制,加大对上市公司发生敏感事件时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力度。”

    针对信息不够透明公开的情况,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在去年10月16日人民日报的署名文章“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一文中这样表态:信息不对称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权利和利益。

    对此肖钢解释说,资本市场是基于信息定价的交易市场。让中小投资者充分享有知情权,公平获得应当公开的全部信息,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由于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证券信息的产生者和控制者,处于信息占有的绝对优势地位;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处于近距离获取信息的相对优势地位;广大中小投资者则处于最外围的劣势地位,加上知识、经验和专业能力的缺乏,难以及时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容易产生代理人诚信问题,误导中小投资者。

    分红、以股代息,健全完善投资回报机制

    据统计,2001至2011年,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例为25.3%,而境外成熟市场通常在40%左右。2006年以来,上市公司平均年化股息率只有1%左右。与境外城市市场相比,我国资本市场历年市场投资回报总体较低,近10年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对净利润占比仅有境外成熟市场的60%左右。同时,上市公司回报方式单一,有的甚至存在利用现金分红套现。由于投资回报机制不健全,投资者难以形成稳定回报预期,炒新、炒小、炒差等投机行为盛行,快进快出现象普遍,这也是中小投资者亏损的重要原因。

    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投资者都以“短平快”为投资运作,很少有人长期持有某一股票,进行中长线运作。而可悲的是,往往通过上市公司和机构披露的信息并不准确透明,中小投资者通过这些信息来做出的判断或许就是炒作者希望其做出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无法得到保护。

    对此,《意见》提出,要优化投资回报机制。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利润分配政

    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安排和承诺。对不履行分红承诺的上市公司,要记入诚信档案,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得进行再融资。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此外,通过引导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建立多元化投资回报体系,发展服务中小投资者的专业化中介机构等政策建立健全投资回报机制。

    解决纠纷和维权有了多种途径

    肖钢介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对中小投资者实施保护的有效措施,也是境内外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制度安排。目前我国的创业板、“三板”、股指期货、融资融券业务实施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但制度层级较低、约束力不强。要根据投资目标、资产金额、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偏好以及诚信记录等因素,明确中小投资者与其他投资者的分类标准。

    如果遭遇内幕交易这类的事情,“自认倒霉”是大多数中小投资者的选择。维权成本高、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无法与上市公司抗衡等等,都是中小投资者消耗不起的重要原因。针对这种情况,《意见》提出,要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此外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其中,在处理纠纷问题方面,《意见》提到,证券监管部门要健全登记备案制度,将投诉处理情况作为衡量相关主体合规管理水平的依据。支持投资者与市场经营主体协商解决争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

    在法律界如何对中小投资者的帮助方面,《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和公益性维权组织,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救济援助,丰富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维权内容和方式。充分发挥证券期货专业律师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律师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更重要的,在投资者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方面,《意见》提出了具体可行的方法:支持自律组织、市场机构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证券期货专业调解,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免费服务。开展证券期货仲裁服务,培养专业仲裁力量。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

    政策中提到“要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和公益性维权组织,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救济援助”,这在北京律师协会会长张学兵看来,是很有必要的,他建议,律师协会可以探讨成立中小投资者保护专业委员会,引导一部分律师关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刘国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这样的律师机构或者公益组织应该在四方面发挥作用:第一,受中小投资者委托,代表中小投资者利益,与各方沟通、谈判;第二,受中小投资者委托,对一些项目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三,开展普法宣传;第四,支持、帮助投资者维权。

京ICP备0600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