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职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 案例
把自己“套”进高墙的科协主席
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科学技术协会原主席张代才以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多次套取财政资金33.73万元,私分并个人占有28.48万元;在其授意下,该县科协以多个机构的名义虚报套取“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等奖补资金共计80万元……
2022年11月30日,张代才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23年2月,张代才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五十八条首先明确了约束对象是科普工作中的公职人员,同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禁止行为进行了界定。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范围,不按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认定要点包括: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职权行使的程序和规定行使权力,并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损失。
例如,某负责科普项目审批的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将本应给予具备专业资质科普组织的项目资金,违规批给了一家与其有利益关联但不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科普资源分配的公正性,还可能导致科普项目无法有效实施,浪费公共资源,严重损害科普事业的发展。
玩忽职守行为,是指公职人员在科普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认定要点包括: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必须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损失,且该损失与玩忽职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例如,负责监管科普场馆建设的公职人员,对场馆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视而不见,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督促整改,导致建成后的科普场馆存在安全隐患,无法正常向公众开放科普活动。这不仅影响了科普场馆功能的发挥,也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玩忽职守行为同样会使公职人员面临法律责任追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因为其行为严重影响了科普工作的推进和落实,损害了公众对科普工作的信任。
徇私舞弊行为,是指公职人员在科普工作中为了私人利益而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认定要点包括:故意歪曲事实,实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行为,以达到徇私的目的,且造成司法秩序混乱、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后果。
例如,在科普奖项评选过程中,个别公职人员接受贿赂或基于私人关系,为不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组织提供便利,使其获得奖项,而真正有价值的科普成果和贡献者却被忽视。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科普领域的公平竞争环境,打击了广大科普工作者的积极性,阻碍了科普事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徇私舞弊的公职人员,必将依法依规给予严厉处分,以维护科普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情节严重的还涉嫌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玩忽职守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同时涉嫌玩忽职守罪和徇私舞弊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与玩忽职守罪相同,若同时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徇私舞弊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