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6月26日 星期五
严惩骗奖行为,维护科普荣誉公信力
□ 潘建红 计明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骗取科普表彰、奖励的,由授予表彰、奖励的部门或者单位撤销其所获荣誉,收回奖章、证书,追回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 案例

    以虚假材料骗取“优秀科普创新成果奖”被处罚

    据《科普法实务解读》一书介绍,某市某科研机构的科普团队通过虚构“科学教育软件被数千所学校使用”的事实,以虚假材料骗取“优秀科普创新成果奖”,后被市科协、市教育局等部门撤销奖项,收回证书、奖杯及奖金,并通过官方渠道公示撤销决定。同时,相关单位对该科普团队项目负责人、数据造假者等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记过并扣除当年绩效奖金、降职等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对骗取科普表彰、奖励行为的处理措施。该法律条款为维护科普荣誉体系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保障了科普事业的健康发展。

    “骗取科普表彰、奖励的”,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核心特征。“骗取”二字,点明了行为的主观恶意和手段的不正当性。例如,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夸大成果、抄袭剽窃他人成果、隐瞒重要事实,或者通过不正当关系、利益输送等方式谋取表彰奖励等。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了本不应得的科普荣誉或物质利益,都应纳入此条款的规制范围。这一界定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覆盖了国家、地方、行业乃至社会组织设立的各类科普相关表彰与奖励活动,确保了监管无死角。

    “由授予表彰、奖励的部门或者单位”,明确了追究责任的主体。谁授予谁负责撤销。这赋予了表彰奖励授予方监督管理和纠错的权责,要求其不仅要在评审环节严格把关,更要在后续监督中勇于担当。一旦发现或核实存在骗取行为,授予单位必须主动或依规启动撤销程序,体现了权责统一的原则,确保了责任追究能够落到实处,避免了推诿扯皮。

    “撤销其所获荣誉”,这是对骗取行为最直接、最核心的惩戒。荣誉是对贡献的认可,具有极高的精神价值和社会评价意义。撤销荣誉,意味着国家或社会对该“成就”的否定,是对其不诚信行为的公开谴责,使其失去因荣誉而带来的社会声望。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惩罚,更是对社会公众的交代,维护了科普荣誉的纯洁性与神圣性。

    “收回奖章、证书,追回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这是对既得利益的剥夺,体现了法律的刚性约束。奖章、证书是荣誉的物质载体,奖金等物质奖励则是直接的经济获益。收回与追回,旨在消除不当得利,恢复公平状态。这不仅让骗取者“名利双失”,也阻断了通过不法手段获利的路径,强化了法律的震慑效果。

    “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则是在撤销荣誉和追缴利益之外,作出进一步追究个人或相关责任人行政或纪律责任的规定。这表明,骗取科普奖励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科普法的规定,也可能触犯党纪、政纪乃至其他法律法规。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需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作者潘建红系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计明杰系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京ICP备0600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