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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款物或者骗取科普优惠政策支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相关款物;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禁止一定期限内申请科普优惠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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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揭开违规套取项目资金“隐身衣”
据媒体报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在开展奖补资金项目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象鼻街道振兴社区李某某在担任振兴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期间,振兴社区不仅以虚增宣传活动场次的形式套取科普经费,还通过虚开发票金额等方式,套取科普专项资金共计42610元,并将其用于发放社区干部津补贴和社区开支。最终,李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套取的资金被悉数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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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五十五条,强化了对权力运行全过程的法治约束,为科普资源管理筑牢了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这一法律条款既能有效惩治已发生的违规行为,更能通过制度威慑预防潜在违规,充分体现了“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立法智慧,实现标本兼治的法治效果。
科普事业是科学与公众之间的重要纽带,其发展离不开物资及政策支撑。无论是直接投入的科普款物,还是旨在降低参与门槛的优惠政策,均以公益性为根本属性,目标都在于支持科普事业发展,促进科学知识的广泛传播,提升全民科学素养,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科普需求。第五十五条从根本上维护了科普资源的公益属性,确保公共资源服务于科学普及的社会效益。
“克扣、截留、挪用科普款物或者骗取科普优惠政策支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相关款物”,直指问题核心,明确要求违规主体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科普资源。这一规定从源头纠正了资金和政策滥用行为,确保其回归公益本质。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强调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要求对涉案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责。无论违规行为发生在决策还是执行环节,相关责任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这一规定既强化了工作人员的履职意识,也为科普资源管理全过程建立了有效的监督机制。若执法不严,不仅会损害公众对科普工作的信任,更将动摇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信念,最终导致政策公信力和法律威慑力的双重流失。
“情节严重的,禁止一定期限内申请科普优惠政策支持”,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通过三重机制构建了完善的约束体系,有助于确保科普政策资源精准惠及有需要、守规矩的合格主体。一是惩戒机制,通过直接剥夺违规主体的政策受益权,使其承担经济损失和发展机会丧失的双重代价。二是预防机制,通过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动效应,从源头上遏制潜在违规行为。三是引导机制,通过提高违规成本,促使参与主体自觉规范自身行为,推动形成行业自律、诚信守法的良性生态。
科普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涉及资金分配、项目实施、效果评估等多个环节,需借助严格监管确保其公益属性。第五十五条的实施,不仅为各环节提供了法律依据,更能以此为契机推动配套制度的完善。
(作者潘建红系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何文华系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