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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制作、发布、传播虚假错误信息,或者以科普为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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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50万粉丝大V涉科普骗局被封号
4月2日,拥有250万粉丝的医学大V“李博士”因在其开设的科普账号中,把糖果、普通食品当治膝盖神药售卖,误导患者放弃正规治疗被封号。随后,市场监管部门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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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简称科普法)第五十四条,以法治刚性筑牢科普事业底线,通过严密的责任体系为科普活动划定“红线”,充分彰显法律的约束力和权威性。该法律条款聚焦科普领域违法行为的精准治理,构建起“预防-惩戒-修复”的全链条法律责任机制,为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该法律条款以“违反本法规定,制作、发布、传播虚假错误信息,或者以科普为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为逻辑起点,通过列举式立法技术明确规制重点,既打击制作、发布虚假科学信息的行为,如编造“量子波动速读”等伪科学谣言;更剑指借科普外衣从事危害国家安全、侵害公民权益的违法行为。这种二元规制结构既维护科普内容的真实性,更守护科普活动的价值正当性,体现出科学精神与法律精神的深度融合。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罚体系呈现鲜明的梯度特征。对违法行为首先给予改正机会,体现法律的教育功能,对责任人员依法追责则强化了个案警示效应。这种分层次的责任设计既避免“一刀切”的机械执法,又通过组合拳实现法律效果最大化,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法治闭环。
“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既剥夺违法行为的物质收益,又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有效斩断违法利益链条。这种“财物追缴+责任人追责”并行惩戒的机制,针对科普领域违法行为成体系、组织化的趋势,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大震慑,彰显立法者遏制恶意科普的决心。
从法治价值维度看,科普法第五十四条既是科普秩序的“守护条款”,也是公众权益的“保护条款”。通过明确法律红线,既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边界,更为公民科学认知权筑起法治屏障。当虚假科普误导公众决策、损害社会信任时,该条款能够有效修复受损的科普生态,重塑科学传播的公信力。该法律条款既为科普创新预留空间,又以法律之剑清除发展障碍,确保科普事业始终在法治轨道上稳健前行,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持久的科学动能。
(作者潘建红系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田擎系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