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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科普经费和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应当用于科普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 案例
加强科普专项资金审查 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近日,山东省莱阳市审计局加大基层科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核查。审计过程紧盯设备采购、科普阵地建设、培训活动开展等重点环节,聚焦实施方案科学性、资金使用合规性、科普活动实效性、群众满意度等关键指标,确保科普资金发挥应有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五十三条关于科普经费使用的禁止性规定,可保证科普经费及资产等资源用于科普事业,防止资源被浪费或挪作他用,最大程度地实现科普资源的价值。
该法律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明确规范科普经费来源的广泛性,包括“科普经费和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科普经费主要指用于支持科普活动的资金,这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科普创作、讲座、展览、出版物、影视作品等方面。科普经费来源广泛,不仅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还包括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捐赠与资助。二是明确经费使用的专一性。无论是财政拨款还是社会捐赠与资助,这些资金都必须专门用于科普事业,从而确保了资金的精准投放和有效利用。三是明确经费管理的严格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克扣、截留、挪用”,强调要对科普经费进行管理,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五十三条明确了三种常见的违法行为:克扣、截留、挪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克扣行为经常表现在一些基层科普项目中,个别单位或个人从科普经费中克扣部分款项,用于与科普无关的日常办公开支等。截留行为一般发生在科普经费的分配环节,在分配科普经费时,上级部门将部分本应拨付给下级单位或特定科普项目的经费截留。挪用行为主要表现为,将科普场馆建设资金挪用于其他工程建设,致使科技馆建设停滞等情况发生。除了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五条也对科普事业的财政拨款、社会捐赠、资金监管、违法处理作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成了科普经费从筹集、使用到监管的完整规范链条,形成了严密的法律责任体系。
目前,科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问题,主要集中在经费管理不规范、经费监管不到位、经费绩效评价不够完善、经费投入不足等方面。要进一步加强经费管理规范化建设,强化经费监管力度,利用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监管制度,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确保经费使用符合预算安排和科普工作需求。要引入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对科普经费和资助财产的使用效果进行全面、深入地评估。
相关部门不仅要关注资金是否用于科普事业,还要评估科普活动的影响力、公众参与度、科学素质提升效果等指标,根据绩效评估结果调整经费投入方向和额度,提高科普资源的使用效益。
(作者系中国科普研究所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