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4月03日 星期五
科普资源下沉,破局城乡差异
□ 李小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完善科普场馆和科普基地建设布局,扩大科普设施覆盖面,促进城乡科普设施均衡发展。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组织建设综合型科普场馆和专业型科普场馆,发展数字科普场馆,推进科普信息化发展,加强与社区建设、文化设施融合发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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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

    中国科协大力推进乡镇科普馆建设

    日前,中国科协白家庄办公区携手新疆科协聚焦南疆地区,重点推进100个乡镇科普馆建设,首批30个乡镇科普馆已悉数落成投用,填补了当地部分乡镇基层科普阵地的空白,为文化润疆注入科技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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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第四十五条,目的在于促进城乡科普体系均衡发展。由于地理、交通等因素的制约,我国农村、边远地区发展相对落后,在科普场馆、基地和设施建设方面与城市相比,也存在较大差距。科普法这一规定有助于缩小这种差距,让更多民众受益于科普资源。

    “国家完善科普场馆和科普基地建设布局,扩大科普设施覆盖面,促进城乡科普设施均衡发展”,就是要改变这种不平衡的状况,这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完善布局需要协调、整合不同部门之间的资源,如科技部门提供技术支持、文化部门提供展示和宣传平台等。

    均衡发展还意味着城乡之间科普资源的共享。城市的科普场馆、科普基地、科研机构、高校等拥有丰富的科普内容资源和科普人才,而农村有独特的自然环境、农业生产等科普素材。建立共享机制,有助于推动城市和乡村资源的双向流动,实现城乡科普资源的互补和共享。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组织建设综合型科普场馆和专业型科普场馆”,就是要通过多样化的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确保科普活动不仅广泛覆盖,还能满足不同人群、不同领域的需求。

    “发展数字科普场馆,推进科普信息化发展”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数字科普场馆不受地理空间限制,可以通过互联网将科普资源传播到更广泛的区域。科普信息化可以整合各类科普资源,将分散在不同地区、不同机构的科普资料数字化后集中在一个平台上,方便公众获取,满足公众多样化的科普需求。

    “加强与社区建设、文化设施融合发展”强调科普工作不能局限于科普场馆内,而要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社区文化和日常生活紧密结合。在社区中建设科普设施,可以让科普更贴近居民生活,方便居民随时参与科普活动,增加其参与度和覆盖面,提高科普的传播效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升级。”明确了地方政府在科普场馆建设方面的责任,要求有条件的要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这充分表明国家层面非常重视科普设施建设与空间规划的结合,确保科普设施能够随着城市发展进行动态调整。科普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地方的经济、文化发展规划相结合,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避免重复建设,而且还应将其纳入长期规划,以实现持续性建设和完善。

    (作者系重庆自然博物馆展览服务部主任、副研究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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