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1月06日 星期五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差别化管理,人工与野生“分家”
□ 科普时报实习记者 骆香茹

    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我国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制定和不断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此次新修订的主要亮点有哪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作了一一解读。

    加强栖息地保护,衔接好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2004年、2009年和2018年三次修正,2016年进行了修订。岳仲明介绍说,此次修法主要在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细化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加强外来物种防控、做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衔接、完善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管理制度等5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近年来,我国设立了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海南热带雨林、武夷山等第一批国家公园,划定了一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超过70%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得到有效保护。”岳仲明指出,此次修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这次修改体现党中央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精神,明确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进行严格保护。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纳入应急救助范围,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好与生物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不具“野性”的人工种群不再作为野生动物管理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提出,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种群,其“野性”降低,遗传性状也发生改变,应当区别情况,实行与野外种群差别化管理措施。

    岳仲明解释说,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制度作了规定,这次修法将这一制度扩展到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对不依赖于野外资源、技术成熟稳定、有一定养殖规模的人工种群可以不再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法实行备案和专用标识管理。

    他表示,这些人工种群的一部分可以依照畜牧法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按照家畜家禽管理;另一部分可不作为野生动物进行管理,适当放开其人工种群及其制品用于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野生动物泛滥成灾可猎捕调控

    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野生动物种群得到有效恢复,一些地方野猪等野生动物泛滥成灾,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农牧生产。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为此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对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同时,明确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设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是将中央财政对致害防控的补助范围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是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而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破坏生态平衡,此次修法也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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