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1月24日 星期五
强化科普法律意识 全面落实科普责任
□ 季良纲

    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科技创新需求旺盛,社会对互联网背景下未来科技发展充满期待。科技对未来生活的重大影响,更加显明又更不可预测,面临着新挑战,人工智能、大数据、基因技术、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等话题,迫切需要准确地向公众传播,增进对科学研究的信任与支持,公众在享受现代科技带来便利的同时存在疑虑。实践表明,科技新知传播与普及,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渠道、方式、载体,需要理念到机制的全面创新。

    全面落实“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的重要精神,围绕实现“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宏伟目标,必须大力推进科普“六个化”建设,即科普法制化、科普信息化、科普社会化、科普产业化、科普国际化、科普常态化,促进科普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其中,推进科普法制化建设,强化科普法律意识,明确科普法律职责,是全面推进科普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两翼”齐飞的关键所在。科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促进新时代科普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中之重,需要全社会尤其科技界、科普界的共同关注和全力推进。

    面向公众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是国家科技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国高度重视科学普及,将科普纳入法律化轨道,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建设。

    1949年,建立新中国之初,新的全国人民政协会议颁布了具有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其中第43条规定:“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工业、农业和国防建设。奖励科学的发明和发现,普及科学知识”。在国家文化部,设立了科普局,专门负责全国科学普及工作。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明确规定要“开展科普宣传,促进文化发展”。1982年修改后的《宪法》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同样道理,1958年“科联”“科普”两大全国性科技团体合并成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其《中国科协章程》明确规定,科普是科协组织根本任务之一,要面向公众科普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反对迷信邪教。国家根本大法关于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的重要表述,确立了科普在国家科技事业大局中的重要地位,为科普法律体系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深入人心,科普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科普立法步伐明显加快,进入了科普法制时代。1993年7月,全国八届人大常委会议通过《科学技术进步法》,提出“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明确了科普在科技进步中的重要地位。199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成为建国以来第一个科普工作纲领性文件,为科普事业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2003年6月,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明确“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长期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社”,成为世界上第一部科普的专门法律,在世界科普史上具有里程碑性意义。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公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明确提出“科学素质是公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创新的重要社会基础”,提出了国家科普事业发展的中长期目标。2007年1月,国家发改委、中国科协等八部委下发《关于国家加强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科普是国家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转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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