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说法
在养老机构里,老人一旦发生风险或者意外,很容易就成了养老机构的责任。因此,养老机构的法律风险一方面在于相关法律规范的不明确,客观上来讲也有养老机构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案例:养老院护理失职的案件。
75岁的付某,由于年老患上了老年痴呆症而失去了判断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其子女因为工作繁忙和为了使老人的生活得到更好的帮助和保障,在2010年3月,决定将老人送到当地的养老院,并与养老院签订合同,约定好由养老院负责照料付某的生活起居和饮食日常。
2010年7月的一天,付某去“方便”,要走到离屋外25米的洗手间。此时,其护理人员李某因为玩手机正尽兴就没有陪同付某去上洗手间,结果付某在上洗手间的时候不慎摔倒,造成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用去医疗费用3.8万余元。养老院以付某摔倒是由于其自身行为所致、而非养老机构的责任为由拒绝赔偿,付某子女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养老院承担90%的赔偿责任。
解读:
此类案例往往是由于养老院护理人员的疏忽,对老年人不负责违反了养老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导致老人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
老年人具有总体身体健康状况差、认知功能减退、死亡风险较大的特点,所以当子女将老人送至养老院之日起、子女便通过协议将照顾、保护老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部分转让给了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合同协议对养老院老人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与监管。
对于此类案例,受伤的老人及其家属一般可以依据养老服务合同,以养老机构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该类诉讼只要能够证明养老院存在有违反协议内容的客观情形且主观上存在过错,老人因养老机构的过错造成其人身或财产损失,即此违约行为与老人身体的损害、财产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便可向养老机构主张补偿性损害赔偿。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