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1月04日 星期五
儿童家暴,剥夺父母监护权需审慎适用
□ 科普时报记者 马爱平

    2018年12月22日晚,一段疑似深圳宝安区西乡街道女童被殴打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开来。视频中,一个身穿校服的小女孩多次遭到一对成年男女推搡、摔打、撕扯头发等暴力行为。23日,深圳宝安区宣传部通报称,警方正依法调查处理,当地妇联已向法院申请女童人身安全保护令。24日,深圳宝安区宣传部通报称,女童身体各项指标正常,将继续上学。

    “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及时、强制性、便捷、申请主体多元等特点,对家暴能起到一定时期的隔绝作用,是一种较为有效的反家暴措施。”2018年12月25日,在有问云上论坛上,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孙煜华告诉科普时报记者。

    在此次深圳女童遭受家暴的事件中,拍摄视频以及被公布于网络的行为是否涉嫌侵犯隐私权?

    “结合最高院公报的案例来看,我认为没有。与深圳虐童案类似的南京虐童案中,法官的观点: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上传视频者对相关信息的披露是节制的,对相关照片进行了处理,没有暴露受害儿童真实面容,也没有披露施暴人的姓名和家庭住址。被告所发微博的内容未涉及施暴者任何信息资料。至于发表微博后,第三人对其家庭隐私的泄露,不应由发布视频者来承担责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秦涛说。

    “在该事件中该家长对女儿实施家暴的视频不应属于隐私的范畴。所谓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只能公开于有保密义务的人)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家暴这件事不是施暴者的私事,其直接侵害了他人的利益,甚至可能构成虐待罪,也侵害了公共秩序,所以这个家暴视频不应属于隐私,而属于违法行为的证据。”孙煜华说。

    针对此事,网上有很多人呼吁,应剥夺家长的监护权,但是也有人认为,直接把孩子带离父母是下策。

    “与作出人身保护令不同,对于撤销监护资格,法院比较慎重。由于介入了传统的家庭自治关系,不能过分强调诉讼效率,忽视个人、家庭和国家利益的平衡。以美国为例,1997年联邦收养和家庭安全法尽管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作为立法的首要原则,但仍强调在撤销决定作出前给父母申辩的权利及自我矫治的机会。参照国外的经验,我的建议是:儿童保护机构在临时监护的同时,也要尽最大努力教育父母,以促成其洗心革面,让其能够履行基本的监护职责,最终能与子女团聚。”孙煜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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