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30日 星期五
父母、子女之间一定有继承权吗?
□ 俞美新

    案中说法

    我们大家都知道,如果一个人去世了,那么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是:配偶、子女、父母(我国法律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那么父母、子女之间一定有继承权吗?

    这里我们用一个真实的案例说明,即使是母子关系,也不一定存在继承权。本案的被继承人李英俊生于1977年1月1日,2015年5月5日年纪轻轻就因肝癌去世,其生前并未留有遗嘱。李英俊于2003年自己购买房屋一套。李英俊与张美丽于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14日于市人民医院生有一子李小俊。李英俊的生母于1993年6月去世,生父李大俊于2009年12月去世。李英俊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也早已离开人世。如果案情仅仅如此,那么本案结果就不难判断:被继承人李英俊的这套房屋就应由其妻张美丽、儿子李小俊继承。

    但事情并没有如此简单。李英俊的生母去世一年后,生父李大俊于1994年7月与程瑶晶登记结婚,这样李英俊与程瑶晶就成了继父母子女关系,此时的李英俊尚不到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因为当时的李英俊尚不到18周岁,所以按照正常情形他们之间应该是可以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如果这样,被继承人李英俊的这套房屋的继承人就变成了:其妻张美丽、儿子李小俊、继母程瑶晶。

    但事情仍然没有如此简单。本案的起因也正是因为其继母程瑶晶争要房屋的继承权,而其妻张美丽认为其继母并无继承权,于是其妻张美丽将继母程瑶晶告上法庭。那么其妻张美丽为什么认为其继母无继承权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于2017年10月1日前审理)原来,被继承人李英俊于1993年10月份(也就是在其生母去世后的第4个月,其继母与其生父结婚前的10个月)经市劳动局批准,某大型企业已经正式招录李英俊为该厂的合同制工人。

    所以,最后法院的判决书认定:“被继承人李英俊的父亲李大俊与被告程瑶晶登记结婚时,被继承人李英俊已年满十六周岁并参加工作,故被继承人李英俊与被告程瑶晶不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妻子张美丽及其儿子李小俊。” 得到判决书后,原、被告均没有上诉,该案就此尘埃落定。可见,父母子女之间是否有继承权是要看个案情形的,不能一概而论。

    (作者系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文中人物名字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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