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4月27日 星期四
抓拍显示行人肖像 需要法律规范

    近日深圳交警在新洲路与莲花路口交汇处的安全岛上正式启用“智能行人闯红灯取证系统”,对行人闯红灯行为进行整治。如果有行人闯红灯,监控摄像头会自动抓拍,并实时显示在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放。

    这涉及人工智能的一个大问题,如何让人工智能在伦理和法律的框架下运行,具体而言,这种人工智能监管和处理是否符合现行伦理和现有法规,如果不符合,是否要尽快立法?

    人脸图像的采集和识别属于生物信息隐私的范畴,中国目前并没有隐私法,更谈不上生物信息隐私法,但是对隐私权是承认的,如民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别条款等对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规定和一些行业规则、指导意见以及标准等。

    但是,这些法律条文并没有对生物信息,如人脸、DNA采集的合法性以及如何依法处理收集到的这些生物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简单地说,首先是否能对公民的个人生物信息在何种情况下进行收集,其次,收集这些信息后是否可以通过媒体、电子屏幕等向全社会公开。

    一些相关的法律支持公权力对公民生物信息进行提取和收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按这个规定,面对“智能行人闯红灯取证系统”,所有人都是“犯罪嫌疑人”。

    不过,“刑诉法”第52条也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这也提出了相似的问题,即便行人闯红灯,个人肖像是否为隐私,能否公之于众?显而易见,监管者以及相当多的人认为,对于违法者没有必要保密,反而要公布其名称肖像,通过巨大的舆论和道德压力,促使这些违规者改正,并警醒其他人。

    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但对于公权力来说,则法无授权即禁止。因此,深圳的“智能行人闯红灯取证系统”公布闯红灯者的个人生物信息显然缺少法律的支持。

    《北京青年报》2017.4.19文/张田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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