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家乐福超市
2016年11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结了11起家乐福门店出售过期食品被消费者索赔案,结果家乐福全部败诉,共需赔偿12120元。诉讼中,家乐福门店表示,消费者即使买到的是过期食品,但未食用,未造成损害,因此不同意赔偿。
这次家乐福超市食品过期被消费者索赔案件,呈现出三个明显的特点:一、过期食品覆盖的范围极为广泛,从烟熏肉肠到小蛋糕;从奶片到饼干;从碗面到橄榄油,可以说应有尽有;二、过期的时间很长,其中一款小蛋糕产品,竟然已经过期长达3个月,可谓触目惊心;三、涉及的家乐福门店很多,光是北京就涉及4家店面,而在官司之外,沈阳家乐福也同样被曝出大量食品过期的新闻。
然而面对消费者的索赔要求,家乐福方面却以各种理由推卸自身的责任,更是不惜祭出了消费者即便购买了过期食品,但是却没有食用,未造成损害的奇葩理由拒绝赔偿。这样的理由,不但很天真,而且近乎在卖萌了,当然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这意味着不管消费者有没有吃下去,只要你出售贩卖了,就已经涉嫌违法了。而食品的保质期是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商家在经营食品时应该特别注意商品的保质期,及时将过保质期的食品下架,避免消费者无意或者有意购买。
另一方面,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家乐福所谓消费者没吃就不赔的理由,是多么牵强。
从媒体公开报道来看,除了北京,沈阳、上海、武汉、昆明等多地的家乐福门店也被曝出过销售过期食品问题。同样一家超市,而且还是跨国企业,却发生如此大面积的食品过期事件,足以说明其内部管理存在严重的问题。即便这其中有客观原因的存在,还是没有真正把消费者的利益放在心上,最终导致对整个企业的形象、信誉等等带来影响,让家乐福方面得不偿失。
《羊城晚报》 2016.12.18 文/苑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