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4日 星期四
应给职业打假人一定合法空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11月15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送审稿强调,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近年来方兴未艾的“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得到新消法保护。

    职业打假人扮演着假冒伪劣商品“发现者”角色,对市场上的制假售假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其中有些人的打假行为只为逐利,这种动机难以令人肃然起敬。为了索取高额赔偿,只买“假”的不买“真”的,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特别是一些职业打假人受利益驱使,将打假空间无限放大,甚至游走于法律边缘。这种扭曲的消费心态并不被主流社会认同。在如此语境下,新消法将对职业打假人说“不”,也是一种必然。

    然而职业打假人又是一股带有一定正能量的共治力量。目前我国的市场监管能力还比较薄弱,与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需求之间形成矛盾。职业打假人以更加职业、更加专注、具有一定规模的力量去监督生产者和经营者,既能够倒逼市场机制的净化,又可以促使监管部门更积极有效地履行职责,我们也应给予职业打假人一定的合法空间以及社会道义上的理解。

    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需要在法律框架下理性引导、有效规范和制约。职业打假人在主张权利时,过分地冲击市场秩序和社会风尚,对此需要进行遏制;职业打假人在有效行使法律赋予的社会共治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承担起维护权利、主张利益的责任。换言之,职业打假人自身也要理性地、自觉地接受法律的规制,在追求个人利益或者维护权利的时候,肩负起促进公共福祉、追求公共利益的社会使命。

    《济南日报》2016.11.18文/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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