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近日对外公开的《通知》称,中宣部等14家单位联合拟定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获国务院同意。《规定》对转制单位的资产和土地处置、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财政税收等政策均进行了明确。
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可以提前离岗。
《法制日报》 2014.4.16文/万学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