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2月20日 星期四
职业打假人有了法律保护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首次明确“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就相关问题答复本报采访时表示,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定义并未将知假买假者排除在消费者之外,《规定》也并未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知假买假者之外。

  有观点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护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受此法保护”,而知假买假不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因此不受《消法》保护。

  最高法指出,之所以将知假买假者列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主要是考虑知假买假者虽然主观上是为了牟利,但客观上确有净化市场的效果,其对于打击无良商家、抑制制假售假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而且,从食品药品消费的特点来看,一般标的额都比较小,消费者囿于诉讼成本的考虑,很少会诉讼。而制假售假者正是利用消费者这一心理,大行其道,这正是假冒伪劣难以遏制的重要原因。知假买假者主观上虽有牟利的动机,但客观上却能制约制假售假行为。对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仅仅依靠监管部门的自身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充分发挥消费者的作用,需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正是出于上述考虑,《规定》将知假买假者列入法律保护的范围。

  《中国消费者报》   2014.2.17

  文/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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