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1月03日 星期五
存款保险 正逢其时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将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有限赔付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机制。

  为什么选择现在推出存款保险制度?近年来,从国有银行股改上市、民间资本试点小贷公司、贷款利率逐步市场化到允许开设民营银行……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化进程一直在稳步推进,但金融机构的生死往往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存款安全,万一出现破产风险,需要有存款保险制度来“兜底”,保障存款人利益。

  有储户担心,按存款保险的制度设计,破产银行对储户只实行有限赔付,保证一定比例的存款安全,跟以前相比,储户的利益会不会反而“不保险”了呢?实际上,这样的制度设计正是为了防范银行的道德风险,保障存款人利益。存款利率市场化后,许多人会不顾银行的风险状况,将钱存入愿意支付最高利率的银行,刺激银行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银行也认为有存款保险“兜底”,经营风险大点也没问题,不再追求稳健经营。在存款制度中设立了有限赔付的“杠杠”,可以限制“重收益、轻风险”的经营方式,把储户的存款安全和银行的经营风险连接在一起,督促储户强化风险意识,参与到对银行风险的监督中去。

  还有储户担心,让银行支付保费,是否会抬高资金成本,并且最终转嫁给银行客户?事实上,保险费率的高低,是保险制度发挥风险管理作用的“撒手锏”。存款保险的费率,会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来差别化厘定。风险低的银行享受较低的费率,而风险较高的就必须适用较高的费率,以此督促金融机构更加关注自身的风险水平,尽力化解经营风险,保证客户资金安全。而且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存款保险制度也能为中小银行“增信”,提高中小银行的品牌含金量,增强其竞争力,平抑大银行“主导”的信贷资金价格,为客户提供更多质优价实的产品与服务。《人民日报》 

  2013.12.15 文/欧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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