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一条明确指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0000元至80000元以上、200000元至400000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抢夺罪入罪门槛由原来的500元提至1000元。该《解释》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京华时报》 2013.11.19 文/孙思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