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山东劳务用工 实行“同工同酬”

  10月1日,新修订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则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新华网 2013.10.2 文/娄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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