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官员被 “赦免”——这一被学界业界广为议论的话题、在操作层面得到默许的举措,现实中却鲜为人知,始终躲在神秘的面纱底下。
只能做不能说
在新中国的反腐败历史上,特别在“运动式反腐”结束后,为适应新形势、新问题,不少近似“赦免”的政策性措施屡被提出,如人们耳熟能详的限期清退、廉政账户、涉案金额划线等。总体来说,它延续了中共“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整风原则。
翻阅近年来大案、窝案的查办记录,我们不难从中发现上述政策被运用的痕迹。
厦门“远华案”多达700人牵扯其中,只有近300人受到司法处理;辽宁“慕马案”有130多人遭到“两规”,最终也只有61人被移送司法。两起案件均有近半数的“污点官员”得以“赦免”。
办案机关通常会设立专案账户和自首信箱,只要在规定时间段内主动退赃或交代错误,轻微违纪犯罪者均可获得宽大处理。
尽管“赦免”在业务层面已是一种相对成熟的手段,但在业界人士口中,却仍然避之不及,认为“很敏感”,“只能做不能说”。
有干部道出了其中原委:“一方面,它看起来与我们所宣扬的某些政治承诺有出入;另一方面,以当下的社会承载力来看,也容易激发群众的不满情绪。”
轻罪如何免责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会用到“赦免”。只有在波及面广的集体腐败,或是政府有意对某一领域进行专项整治时,才会采取这样的举措。
“赦免”有一套高规格的程序要走,一般须经上级党委或纪委集体决议,如若涉及到“分量重”的大案,则还要更上一级。
某市纪委副书记李晓参与过多次“赦免”政策的讨论。他透露,一般来说,专案组要对案件先行摸底,掌握涉案人员规模及构成情况,然后向党委、纪委报告,并提出初步可行的建议,最后由常委会讨论通过。李晓强调:“这属于‘法外开恩’,需要格外谨慎,不可能凭个人意志做主,也不会只是纪委一家说了算,往往还得征求司法方面的意见。”
在司法上,贪腐涉案金额5000元即可被认定,行贿超过1万元同样也应入罪,倘若采用“划线”式的宽大处理,就极易产生冲突,所以需要进行充分会商。
所谓“划线”,就是设定一个明确的金额界限,对该数目以下涉案人员免予追究。“划线”要考虑到总体涉案程度,还有案发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因此备案并不一样,甚至相差悬殊。
在西部某县的集体腐败案中,“赦免”划线的标准是5万元。不过,据悉在经济发达地区追究金额更高,沿海某地甚至达到数十万元。
政策既定,后续执行同样慎之又慎。张宾彬称:“包括其悔罪态度、立功表现,都会作为最终量纪的评判标尺。”
在查处某县委书记的受贿案中,不少涉案官员因积极退赃,如实坦白而得到了宽赦,有一名乡镇领导顽固不化,在被问讯时死活不松口,最终因铁证如山随同县委书记锒铛入狱。
明智之举也是无奈之策
对贪腐者进行 “赦免”,“它既是一个明智之举,也是一个无奈之举。”做出上述表态的是西部某市的纪委书记柳耀华,此前他曾致力于腐败预防方面的研究。
之所以明智,柳耀华认为,但凡愿意配合的,往往内心充满敬畏,恰恰可以挽救。
李晓很同意这样的看法:“涉腐者都像患了病,但病情却有轻重之别。有的需要手术切除,有的则可自愈。对那些被移送司法的人,就请大夫来开刀,而对一些‘伤风感冒’,则要相信患者自我调节的功能,让其增强免疫力获得康复。”
“我们不否认他得病的事实,只是灵活采取治病的方式。只要使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良心上的问责,也算是收到了效果。”
然而,明智背后却也多是无奈。
“主要还是办案压力太大。”张宾彬说:“像黑龙江的韩桂芝案,6个省部级、30多个局级、数百个县处级,罚不胜罚。而在基层,查办窝案更是人力精力都受限。这就跟打仗一样,如果把可以挽救的人都推到了对立面,他们抱团死磕,办案难度将会极大。”
“谁都想除恶务尽,但在现实的官场生态和文化背景面前,抓再多的人不见得能达到想要的效果。”对于无奈,柳耀华有更深一层的认识。
《廉政瞭望》2013.8.21文/曾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