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03日 星期四
“霸道”行业协会:政府老大我老二

  国家工商总局近期公布了12起垄断协议案件,其中9起是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罚令不断升级,行业协会频陷垄断“窝案”——

  垄断“窝案”:行业协会成市场阻力

  因多次组织商定黄金“协会价”,近日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和老凤祥等5家金店被罚1059.37万元。其中,行业协会被认定在达成、实施垄断中起主导作用,按反垄断法被处最高罚额50万元。

  “协会垄断案”地跨江苏、江西、湖南、辽宁、河南、浙江、四川、云南等省份,涉及建材、工程检测、二手车、保险、旅游、供气等行业。仅在湖南一省,就有永州、郴州、常德、张家界四市的保险协会上榜,协会垄断已呈“窝案”之势。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协会正不断催生形形色色的垄断“创新”。2007年,国内方便面企业上演统一调价,最高涨价达40%;2010年,“新书销售不低于8.5折”的规定经三家协会商定出炉;2011年,浙江富阳造纸企业被国家发改委认定串通定价……上述案件背后,都有各类协会的身影。

  自律缘何成“自肥”

  记者调查发现,与单一企业的垄断案件相比,行业协会存在难查、难罚、难追责的特点,其促成垄断的手段也较为多样。

  一是利用协会限价格、限促销、限竞争对手。上海黄金“协会价”2001年出炉,实施10余年之久。其核心就是大企业限价,避免中小企业促销降价。

  二是利用协会背景保价。行业协会的主管单位往往与物价、工商等部门平起平坐。行业协会“半官半商”,更作为龙头企业经营人员的“养老单位”,往往沦为其保价的工具。

  三是利用社会团体出面减少罚责。浙江富阳造纸协会、浙江慈溪建设工程监测协会及上海黄金垄断案中,对协会这一社会团体的罚额最高仅为50万元。以湖南保险协会垄断“窝案”为例,仅郴州保险协会旗下企业收取的保费就高达3亿元,手续费1394万元,但事后仅被罚45万。

  警惕协会成为“价格托拉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际春认为,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数量远少于企业,但其市场作用重要。部分协会“分割销售市场”的做法限制或损害了竞争秩序。“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必须依法发挥管理社会事务作用。”史际春说。

  专家认为,我国对行业协会长期采取“挂靠式”管理。一方面,“一业一会”易被大企业控制,处罚却较轻;另一方面,协会多与主管部门存在挂靠关系,导致其“非官非商、亦官亦商”,价格职能及身份畸形。

  《半月谈》2013.9.22文/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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