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5月23日 星期四
贪官多有贪腐“亲友团”

  在一些官员的受贿案件中,通常不是官员一个人在“战斗”,他的妻子、儿子等直系亲属,情人、同学或老乡等特定关系人,往往也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成为台前幕后的贪腐“亲友团”。 

  不少案件有前妻参与

  近日,针对官员家庭成员或身边人参与受贿的现象,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一中院刑二庭法官江伟。他透露,“亲友型受贿”案件占官员受贿案件的比例比较高,“如果再加上情妇、老乡、同学等,就我的经验来说,这类案件约占官员贪腐案件的30%左右,尤其是在级别较高、数额巨大的贪腐案件中。”江伟解释,由于证据的原因,很多家庭成员可能并不能被认定为官员贪腐案件的共犯,因此,实际中的比例可能会更高。

  在这些案件中,与官员关系特别密切,或官员信任度高的人,如妻子、儿子,往往是主要参与者,而实际掌握财产的也是他们。除了亲戚以外,还有官员的情人、同学、老乡等特定关系人,在一些案件中,也出现过情人掌握或部分掌握财物的现象,而同学、老乡等人在谋利的过程中多数是行贿人。

  成立“扒皮”公司成新趋势

  据江伟介绍,官员受贿,最直接也最普遍的方式,还是直接给财物,以“红包”、感谢费、过节费等名目。不过,近年来官员犯罪出现了一种新趋势,即官员的亲戚或身边人成立一个公司,官员利用自己的公权力,把工程项目分给这些关系公司,通过抬高价格,把公款揣入自己兜内。“我们把这样的方式称为‘扒皮’,这种行为根据细节的不同,有可能被认定为贪污或者受贿犯罪。”

  江伟告诉记者,他审理过的国土资源部副司长沙志刚受贿案,就属于这种类型的案件。2005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开始,沙志刚作为二调办公室的成员,负责一些项目采购。他利用职务便利,让某公司中标了卫星影像图的采购项目,并要求中标公司将一些业务高价分包给自己同学成立的公司。而沙志刚则以占有干股分红的方式,从其同学的公司拿走数百万元的所谓分红款。这种表面上类似于商业活动的谋利方式,隐蔽性较高。《北京日报》201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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