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5月23日 星期四
国税总局:
股权盈余转增股本不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5月15日发布《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公告称,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民晚报》201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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