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1月24日 星期四
为祸惨烈的《公安六条》

  “文化大革命”期间,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被停止活动,长达十年没有开会,1954年宪法和仅有的几部法律均被废弃,整个国家处于无法无天的混乱状态。但是,为了使“全面夺权”和“全面专政”合法化,在文革初期又出台了一个具有极大震慑力的文件——恶名昭著的《公安六条》。

  《公安六条》的出台

  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颁布了一个红头文件,题为《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由于它的内容只有六条,并且是专门针对公安工作发布,人们便将其简称为《公安六条》。

  尽管这一《规定》只有六条,但都非常严厉,尤以第2条和第4条最为严厉。

  第2条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在贯彻执行中,这一条又被扩展到适用于江青、陈伯达、康生、张春桥等“无产阶级司令部”的人。正是依据这一条,把对文革提出批评意见的许多有识之士,都定为“反革命”,有的甚至被判处了死刑。例如,优秀的共产党员张志新(女),只因为对“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做法提出了批评意见,被定为“反革命”,1969年9月被捕。在狱中,张志新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坚贞不屈。1975年4月,以“反革命罪”对张志新判处死刑,临刑前害怕她呼喊口号,竟将她的喉管切断,惨绝人寰!

  《公安六条》的第4条,将地、富、反、坏、右、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历史上有过污点的人员及其家属等21种人,都列为专政对象,规定:“一律不准外出串联,不许改换姓名,伪造历史,混入革命群众组织,不准背后操纵煽动,更不准他们自己建立组织,如有破坏行为,要依法严办。”

  这一条,把“专政”的范围无限扩大。至于什么是“破坏行为”,如何“严办”,均没有任何解释和政策界限,任由人们随意去理解和执行,在当时极“左”思潮极度泛滥的情况下,这就为不受任何约束地乱打、乱斗、乱杀,大开方便之门。

  《公安六条》的恶果

  《公安六条》发布后,全国陷入恐怖之中。这一时期,实行所谓的“群众专政”,不经任何法律程序,对无辜群众随意进行逮捕、审讯。许多人在刑讯逼供下身心遭受摧残。在农村,有些群众组织擅自设立“贫下中农法庭”,对抓来的人进行非法审判,滥杀无辜,给当地民众造成极大伤害。

  粉碎“四人帮”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拨乱反正的过程中,党内党外要求健全法制的呼声高涨,纷纷谴责那个不成体统的《公安六条》。1979年2月,由公安部建议并经党中央批准,终于宣告将《公安六条》予以撤销。

  《炎黄春秋》文/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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