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8日 星期四
民政部:社会团体
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民政部官网10月10日发布《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强调社会团体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人民网 2012.10.10  文/贾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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