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教育部公布《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该《办法》规定,论文造假者,学位将取消,3年内不得再授予其学位。
《办法》规定,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负责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其招生、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并可给予处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北京晨报》 2012.7.17文/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