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全国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职业技能竞赛决赛现场。 视觉中国供图 |
◎本报记者 陈可轩
公共卫生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12月14日—15日,首届全国公共卫生伦理学学术会议在京召开,专家学者就伦理原则在公共卫生实践中的应用与挑战展开讨论。
“公共卫生伦理不仅是公共卫生领域内的行为准则,更是维护社会健康、公平与正义,以及增强社会凝聚力与信任的重要保障。”中华预防医学会公共卫生伦理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协和医学院教授翟晓梅说。
与时俱进保障公众健康
科技发展推动医学进步,但也带来了一些伦理问题。翟晓梅认为,科学界对识别、应对这些问题负有责任,只有恰当解决这些问题,才有可能守护人类的健康。
翟晓梅认为,衡量一项研究活动是否符合伦理要求,要关注其研究目的。“以人类基因组编辑技术为例,有些人类基因组编辑技术的研究目的是解决尚未被满足的健康需求。在医疗范围之外,利用基因组编辑技术来增强人本身的能力等,会带来复杂的伦理、法律和社会挑战,加剧社会的不平等。”
“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观念的变化,医学研究的指引和规范应被适时重新审视、与时俱进。”翟晓梅说,“对一项新技术进行受益与风险的评估,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何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关系到能否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安定。”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李真真认为,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范围越大、涉及人群越广,防控干预措施所产生的道德冲突就会越激烈和频繁,参与事件的多元主体存在的伦理认知差异也会引发冲突。“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如何化解矛盾、解决冲突。”她说。
公共卫生事件的突发性以及事态发展不确定性,也使得应对该类事件中的伦理问题,特别是道德冲突变得非常复杂。李真真认为,有必要探索一种应对策略选择机制。这种机制应将伦理因素纳入考量,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价值支撑。这应当成为公共卫生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厘清研究与工作实践边界
医学研究无疑需要伦理审查。然而,在公共卫生领域,如何界定研究与实践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公共卫生医师是我国法定的四类医师之一。其工作内容并不像临床医师那样注重个体疾病诊断与治疗,而是侧重群体健康,关注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
由于在工作实践中经常使用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社会学的研究方法,部分公共卫生医师会困惑,自己的工作是否应纳入需要伦理审查的医学研究范畴。
江苏省疾控中心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翟祥军认为,区分公共卫生活动的性质,一方面可以避免对工作性的活动开展不必要的伦理审查,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能避免在未经伦理审查的情况下开展研究性的公共卫生活动。
“难以判断项目属于研究性还是实践性时,可以参考伦理委员会的意见。”翟祥军说,“如果项目被认为是工作实践,也需要在实施中严格遵守尊重、有益、不伤害和公平的基本伦理原则。如果确定是研究性活动,则需要经过伦理审查。”
伦理审查还需细化工作要求
专家认为,推动公共卫生伦理审查工作发展,还需在机构职能划分、标准制定、人员培训等方面共同发力。
首先,要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划分机构职能。对于一些区域跨度大、面向人群广的公共卫生研究项目,开展伦理审查仍然存在难度。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市医院伦理委员会委员蒋辉提出,单一医疗机构设立的伦理审查委员会能够充分顾及所在地区的人群特点,但往往也缺乏在更大区域、多中心实施的资源和条件,期待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发挥更多作用。
第二,要结合公共卫生研究自身特点制定审查标准。对公共卫生研究的审查不能照搬临床研究的标准。蒋辉认为,很多公共卫生研究对身体没有伤害,但可能存在受试者的隐私泄露等风险,进而带来社会隐患。一些公共卫生研究涉及采集患者的敏感信息,此时,临床研究中样本最小化原则就不一定适用,可能需要通过增加样本量的方式来稀释和模糊受试者的敏感度。“这样的公共卫生研究选择200例样本可能比20例样本更有利于保护受试者。”蒋辉说。
第三,要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北京协和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团队通过对全国疾控系统实地调研发现,在某些情况下,部分机构可能会低估或忽视对工作人员进行伦理审查培训的重要性。疾控系统可能更关注研究项目的科学性和实施效果,而忽略了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培训要求。
此外,部分工作人员认为,现行的各项审查办法中存在含糊不清的情况,可能导致工作人员在具体实践中难以准确理解。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工作人员可能需要更具体的解读和操作指导。